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8)东行初字第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东行初字第5号 原告康友信,男,194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东营区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区直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住所地:东营新区一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种守勇,局长。 被告东营市房产管理局。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东行初字第5号

  原告康友信,男,194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东营区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区直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住所地:东营新区一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种守勇,局长。

  被告东营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东营老市委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常淮诚,局长。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房产管理局。住所地:东营新区二号4楼。

  法定代表人聂士香,局长。

  第三人陈茂玉,女,194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原告康友信因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区直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东营市房产管理局、东营市东营区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陈茂玉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于2008年2月27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8年3月3日以因特殊原因不便审理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友信以原告已与第三人陈茂玉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友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继业

                                    审 判 员  张晓丽

                                    审 判 员  侯政德

                                    二○○八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邵金芳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