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青行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俊厚,男,汉族,1968年5月27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信厚,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延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王京文,职务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钦建,该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晓芳,该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青岛热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东海路英德隆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郭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林俊厚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青岛热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裁决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07)北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上诉人林俊厚与原审第三人青岛热电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拆迁协议,上诉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俊厚撤回上诉。 审 判 长 蒋 金 龙 代理审判员 林 桦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兰 二○○八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葛 朝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