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东行初字第4号 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住址: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681号。 负责人徐金波,经理。 被告东营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住址:东营市辽河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段长溪,局长。 原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不服东营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作出东政公用缴字[2007]4号《城市公用事业用水附加费缴纳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8年3月3日受理后,经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垦利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晓丽 审 判 员 姜福先 审 判 员 侯政德 二○○八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邵金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