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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策因撤销行政答复决定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王策因撤销行政答复决定一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沈行终字第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策,男,1948年9月5日出生,汉族,辽中县人,退休工人,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中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辽中县规划局),地址辽中镇东环街
王策因撤销行政答复决定一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沈行终字第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策,男,1948年9月5日出生,汉族,辽中县人,退休工人,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中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辽中县规划局),地址辽中镇东环街54号。

法定代表人曹洪洲,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凡伦、王深,系辽中县规划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王策因撤销行政答复决定一案,不服辽中县人民法院(2007)辽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策,被上诉人辽中县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孟凡伦、王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王策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王策分别于2006年9月11日、11月27日用特快专递的方式给辽中县规划局邮寄了撤证申请书、刘德俊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王策自认为的赵作元的房证、二委土地证存根、土地有争议的证实等,向辽中县规划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与邻居赵作元之间的 2米通道被侵占事宜作出处理。辽中县规划局以王策不属直接利害关系人,不符合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条件为由,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行政答复,王策不服,而起诉至原审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辽中县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作出了撤销“答复”的决定。王策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一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辽中县规划局不是法律授权解决土地争议的职能部门,对王策与邻居之间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没有直接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辽中县规划局对王策的请求事项作出行政答复,系超越职权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辽中县规划局自行发现,并对所作出的“答复”予以撤销,是自行纠正错误。但王策不同意撤回起诉,原审法院已依法作出违法确认的判决。现王策要求撤销辽中县规划局所作出的“撤销决定”,已没有实际意义,王策要求辽中县规划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辽中县规划局没有对土地使用权争议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该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均规定,判决驳回王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策负担。

上诉人王策上诉称,其已于2006年9月11日依17号令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请,被上诉人已经受理,至今没有处理意见,故请求本院限期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被上诉人辽中县规划局答辩称,其依据上诉人的申请作出答复,上诉人不服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被上诉人发现作出的答复超越了职权,故依法撤销答复是自行纠错行为。

王策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2、赵作元房证;3、刘德俊土地证;4、茨于坨二委土地证存根;5、土地证有争议的证实。分别用以证明王策已用特快专递的方式将相关证据提供给辽中县规划局。

上述证据及法律依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审法院认证正确。

本院根据本案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土地争议处理申请后,被上诉人作出《关于对申请人王策与赵作元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争议有关事项的答复》,该《答复》同意茨榆坨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意见,内容超越了上述法律规定法定职权。被上诉人作出决定撤销该《答复》属自行纠错行为,被诉决定内容并无不当,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上诉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祝 妍

代理审判员 唱 英 梅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声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宝 鑫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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