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8)武行终字第59-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武行终字第5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四货,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朝品,男,194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村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武行终字第5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四货,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朝品,男,194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村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黄陂大道382号。

法定代表人杨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四货不服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对杨四货诉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管理局(下称黄陂区国土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作出的(2007)新行初字第1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16日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四货的委托代理人杨朝品,被上诉人黄陂区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提起的限期腾地通知书的的诉讼请求受生效的(2007)武行终字第138号行政判决效力羁束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07)新行初字第15-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赵 畅

审 判 员 张 静

代理审判员 姚建勇

二○○八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巩文胜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