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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行终字第59-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08)武行终字第5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四货,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朝品,男,194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村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08)武行终字第5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四货,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朝品,男,194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村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黄陂大道382号。

法定代表人杨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四货不服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对杨四货诉武汉市黄陂区国土资源管理局(下称黄陂区国土局)土地行政赔偿一案作出的(2007)新行初字第15-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16日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四货的委托代理人杨朝品,被上诉人黄陂区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07)新行初字第15-2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发回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 畅

审 判 员 张 静

代理审判员 姚建勇

二○○八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巩文胜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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