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东行初字第2号 原告陈泽江,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采油工艺研究院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美茹,女,1963年6月1日生,汉族,胜利油田长安科达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山东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原告陈泽江诉被告山东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一案,本院已于2008年2月2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泽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规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泽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继业 审 判 员 张晓丽 审 判 员 侯政德 二○○八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邵金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