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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8)高行终字第5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高行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建群,男,汉族,1954年11月2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洪,男,汉族,1980年1月29日出生,杭州华鼎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高行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建群,男,汉族,1954年11月2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洪,男,汉族,1980年1月29日出生,杭州华鼎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隋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杨存吉,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原告宁波超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云城村。

法定代表人张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黎光,男,汉族,1961年12月26日出生,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徐建群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9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8年2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建群的委托代理人韩洪,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隋璐、杨存吉,宁波超超电器有限公司(简称超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黎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建群是200520038989.1号“一种工业电熨斗汽化锅”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06年10月31日,超超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7年3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96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9613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建群在行政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交而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不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9613号决定的依据,不应作为法院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该决定是否具备合法性的事实根据,故对徐建群在诉讼过程中新提交的证据6-8不予考虑。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检索报告不是行政裁决,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法律约束力,该委在第9613号决定中未对该报告予以评述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再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超超公司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所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未具体限定压力控制开关在锅体侧壁的安装位置和温控器与发热盘的连接关系并不会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其发明目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说明了本专利的技术特征,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存在2个区别技术特征。由附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其给出了用温控器替代水位计控制加热管加热的明确教导。在附件1和附件2结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将温控器和压力控制器集中于同一蒸汽发生装置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进行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由于第9613号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认定错误,故导致第9613号决定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针对徐建群的无效理由,就本专利权利要求2、3是否具备创造性重新进行审查并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9613号决定;二、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本专利重新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徐建群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9613号决定。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存在4个区别技术特征,即:1、加热装置不同;2、压力控制开关的设置位置不同;3、“双保险”结构不同;4、压力控制手段不同。一审法院只认定了存在第2、3个区别是错误的。本专利区别特征2减小了整个设备的体积,缩短整个设备的反应时间;区别特征3克服了技术偏见,完全不同于附件1中的水位计,也不是水位计的简单替换。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发热盘不同于附件1中的加热管;压力控制开关与附件1中的压力控制器的结构也是不同的。附件1结合附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有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超超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专利为2006年3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工业电熨斗汽化锅”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200520038989.1,申请日为2005年1月14日,专利权人为徐建群。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工业电熨斗汽化锅,包括锅体(1)、固定于锅体底部的带温控器(2)的发热盘(3),安装在锅体顶部的泄压阀(4),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安装于锅体侧壁上的压力控制开关(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工业电熨斗汽化锅,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控制开关(5)包括微动开关(6)、后罩(7)、窜动触头(8)、压圈(9)、蝶形弹片(10)、密封圈(11)、联接箍(12)、联接管(13)及弹簧(16),所述联接管(13)和后罩(7)通过联接箍(12)联接,联接管(13)安装于汽化锅锅体(1)上,所述后罩(7)内装有窜动触头(8),所述窜动触头(8)一端设有弹簧(16),另一端套在压圈(9)内,所述蝶形弹片(10)一面贴在压圈(9)上,另一面设有密封圈(11)并套在联接管(13)内,所述微动开关(6)安装在后罩(7)上,其触片(61)穿过开在外壳上的孔(73)并靠在窜动触头(8)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工业电熨斗汽化锅,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控制开关后罩(7)端部还开有内螺纹孔(71),内螺纹孔外端安装调节螺塞(14),内端与所述圆管(72)连通。”

本专利说明书通过本专利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和说明书附图等几个方面对本专利进行了说明,其中包含有如下内容:

1、“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工业电熨斗汽化锅,该工业电熨斗可以直接通过锅内蒸汽压力作用来控制电源,有效保障锅内压力安全,且防干烧”(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8行至倒数第7行)。

2、“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工业电熨斗汽化锅包括锅体1、固定于锅体底部的带温控器2的发热盘3,安装在锅体顶部的泄压阀4及安装于锅体1侧壁上部的压力控制开关5”(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6行至倒数第4行)。

3、“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增加了直接通过锅内蒸汽压力作用来控制电源通断的压力控制开关,动作灵敏,而把温控器作为干烧的预防装置,只要压力控制开关与温控器二者之中任何一个环节动作,发热盘的电源都将被切断而停止加热,安全有效”(说明书第2页第6行至第9行)。

4、“所述微动开关6安装在后罩7外壳底部,其触片61穿过开在后罩上的孔73并靠在窜动触头8的触盘82上”(说明书第3页第8行至第9行)”;“当汽化锅内的水被加热其蒸汽压力上升到一定程度时,其压力会克服弹簧16的压力使蝶形弹片10产生瞬间的弹性变形,将窜动触头8向左推,通过触杆81推动微动开关6的触片61使之动作,切断发热盘电源,停止加热”(说明书第3页第11行至第14行)。

5、“所述后罩7底部开有一内螺纹孔71,内螺纹孔71外端安装调节螺塞14,内端与后罩7一体的内部圆管72连通,圆管72内装有包括触杆81和触盘82的窜动触头8,该窜动触头的触杆81上穿有弹簧16”(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行至第3页第2行);“通过调节螺塞14来调节弹簧16的压力大小从而达到控制蒸汽压力大小的目的”(说明书第3页第16行至第17行)。

6、“实际应用中一般都用压力开关控制整个蒸汽系统的工作压力,而用温控器控制防干烧”(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行至第4页第1行)。

此外,本专利说明书还给出了4幅附图,包括汽化锅的结构示意图、压力开关的爆炸图、压力开关结构示意图及其I处放大图。

2006年10月31日,超超公司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附件1-附件6,其中:

附件1:公告日为1992年3月4日、公告号为CN209795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7页,其中公开了一种电热蒸气发生装置,该装置由发生釜、加热管、压力控制器、电控箱、安全排气阀、水位计组成。该说明书还记载有如下内容:“加入发生釜(1)内的水量可以从水位计(8)看出,由于水分不断蒸发而水位下降,当水量低于水位下限时,水位计(8)会自动将电控箱(4)内的加热电源切断,并同时响铃报警,保护加热管(2)不被烧毁”。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17172Y(专利号为94238938.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其中公开了一种带安全监控装置的小型蒸气发生炉,记载有如下内容:“为了避免电热管在水位下降后发生干烧而损坏,现有技术中采用了连通器式的外设玻璃管液位指示器或用继电器的液位控制器。前者容易被遗忘,后者则会因为电极被水垢绝缘而影响工作可靠性。……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带安全监控装置的小型蒸汽发生炉,它可以防止电热管因干烧而损坏;另外具有低水位显示报警作用。……本实用新型优点在于它利用了电热管在水面以上工作时的高温传导使温控器工作,切断其通路,同时导通显示或报警电路,从而达到炉子低水位自动显示、报警,防止电热管因干烧而损坏的目的。”

附件5: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本专利做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共4页。

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超超公司就附件5进行了如下陈述:“另外,通过专利权人自己所作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中,也可以清楚看出,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是不具有创造性的(参见附件5)”。

2006年11月27日,超超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补充陈述意见,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有关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并提交了附件7、附件8。

2007年3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了口头审理,超超公司表示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无效理由,并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权利要求1、2、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超超公司表示放弃附件4作为证据使用。徐建群对附件1、2、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3的中文译文附件7的准确性无异议。

2007年3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9613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该决定认为:

一、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1-3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超超公司当庭放弃了附件4,故对附件4及其译文附件8不予考虑。超超公司在明确无效理由、证据、范围时并未使用附件5,同时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也未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因此,对附件5不予考虑。

二、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1、从本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看出,窜动触头8包括触杆81、触盘82,触片61穿过开在后罩上的孔73并靠在窜动触头8的触盘82上,当汽化锅内的水被加热,其蒸汽压力上升到一定程度时,蒸汽的压力会克服弹簧16的压力使蝶形弹片10产生瞬间的弹性变形,将窜动触头8向左推,由于微动开关的触片61靠在窜动触头8的触盘82上,从而窜动触头的左移带动触片61使之动作,切断发热盘电源,停止加热。

2、从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看出,后罩的内螺纹孔71外端安装调节螺塞14,通过调节螺塞14来调节弹簧16的压力大小用以控制锅内蒸汽压力大小。

3、在加热设备中安装温控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从说明书可以看出,发热盘上设置有温控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的设计要求及应用条件来选择合适的方式将温控器与发热盘连接在一起,并且实现通过温控器对发热盘进行控制。

4、泄压阀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泄压阀安装在锅体顶部的具体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技术水平范围内可根据具体的设计要求及应用条件来选择合适的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使其可操作地设置在锅体顶部。泄压阀的作用是排放蒸汽,直至锅内压力小于设定值。

5、通过说明书文字部分并参考附图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各部件之间的配合关系。

综上,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压力控制开关的作用及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均可清楚地得知将压力控制开关安装在锅体侧壁的合适位置,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决定理由中对压力控制开关安装的具体位置及温控器和发热盘之间的连接关系有详细论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能够从整体上反映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了实现发明目的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1、本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看出,窜动触头8包括触杆81、触盘82,触片61穿过开在后罩上的孔73并靠在窜动触头8的触盘82上,当汽化锅内的水被加热,其蒸汽压力上升到一定程度时,蒸汽的压力会克服弹簧16的压力使蝶形弹片10产生瞬间的弹性变形,将窜动触头8向左推,由于微动开关的触片61靠在窜动触头8的触盘82上,从而窜动触头的左移带动触片61使之动作,切断发热盘电源,停止加热。2、超超公司在无效请求中认可利用温控器控制加热管进行加热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说明书中已记载发热盘上设置有温控器。因此,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六、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固定于锅体底部带温控器的发热盘,安装在锅体侧壁上的压力控制开关。而附件1中没有公开温控器,压力控制器设置在锅体外。

附件1、2分别公开了压力控制器和温控器控制蒸汽发生装置的技术方案,同时利用温控器控制蒸汽发生装置的加热管加热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但使用压力控制器控制加热管加热或者利用温控器控制加热管加热这两种技术方案均是采用单一方式的控制构思,并未给出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双重控制的技术构思,此外,超超公司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一点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不能认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据此能够将附件1、2的方案结合起来或附件1和公知常识结合起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同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压力控制开关直接控制蒸汽压力动作灵敏,同时温控器防止干烧的技术效果。

此外,权利要求1的压力控制开关安装在锅体侧壁,当汽化锅内的水被加热,其蒸汽压力上升到一定程度时,蒸汽的压力会克服弹簧16的压力使蝶形弹片10产生瞬间的弹性变形,将窜动触头8向左推,从而带动触片61使之动作,切断发热盘电源,停止加热。而附件1的压力控制开关通过压力表安装在锅体外,其方案和本专利不同,效果也不如本专利好。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附件3只是公开了一个压力控制开关的具体结构,并未给出将汽化锅中安装有带有温控器的加热管的情况下,再安装上压力控制开关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9613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在本院2008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主张压力控制器与压力控制开关的作用是一样的,压力控制器是压力控制开关的上位概念。徐建群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第9613号决定、附件1、附件2、附件5、《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口头审理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附件1公开了一种电热蒸汽发生装置,该装置同时具有压力控制器和水位计,其中压力控制器用于控制发生装置的压力,水位计用于防止加热管干烧。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9613号决定中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有两个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用温控器控制干烧,附件1用水位计控制干烧;2、本专利压力控制开关的位置限定在锅体侧壁上,附件1的压力控制开关设置在锅体顶部与侧壁的圆弧连接处。对以上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徐建群予以认可。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附件2公开了一种带安全监控装置的小型蒸气发生炉,该装置利用温控器控制加热管,可以防止电热管因干烧而损坏。该装置用温控器替代连通器式的外设玻璃管液位指示器或继电器的液位控制器,以解决前者容易被遗忘,后者因电极被水垢绝缘而影响工作可靠性的缺陷。因此,附件2给出了用温控器替代水位计控制加热管加热的明确教导。徐建群将温控器与压力控制装置结合并不存在克服技术偏见的情形。故将附件1与附件2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将温控器和压力控制器集中于同一蒸汽发生装置的技术方案,即徐建群所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双保险结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附件1的附图中公开了压力控制器设置在锅体外,与锅体之间有一连接管,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压力控制开关也必须设置在锅体的外部,且由连接装置与锅体连接,看不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有优于附件1的技术效果。

徐建群还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还存在另外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关于加热盘与加热管的区别,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9613号决定中认定不存在实质性不同,不作为区别技术特征考虑,对此,徐建群并未对第9613号决定提出异议,因此,在诉讼程序中不应予以考虑;关于压力控制器与压力控制开关的区别,徐建群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压力控制开关的结构不同于附件1中的压力控制器,而权利要求1中没有对压力控制开关的具体结构进行限定,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未对压力控制开关做出说明,且徐建群也认可压力控制器于压力控制开关的作用是相同的,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存在。故徐建群上诉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还存在另外两个区别技术特征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附件1与附件2结合,不需要进行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徐建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徐建群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 O O 八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耿巍巍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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