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20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发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清算小组 负责人陈雪华 委托代理人李鸿,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荣建,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发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清算小组

  负责人陈雪华

  委托代理人李鸿,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

  法定代表人张荣建,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宇荣

  委托代理人李率

  上海发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以下简称发发公司清算组)因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8)黄行初字第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以下简称黄浦工商分局)于2006年8月8日向上海发发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发公司)作出的沪工商黄案处字(2006)第010200500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明确告知了被处罚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发发公司于2006年8月9日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06年9月28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工商分局)注销,2007年11月22日,静安工商分局又撤销了该注销决定。2008年1月3日,发发公司清算组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黄浦工商分局2006年8月8日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1月10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发发公司清算组超过申请期限为由,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该决定书于2008年2月18日送达发发公司清算组。发发公司清算组于2008年2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黄浦工商分局2006年8月8日所作沪工商黄案处字(2006)第01020050003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黄浦工商分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明确告知了发发公司诉权和起诉期限,发发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发发公司2006年9月28日至2007年11月22日被违法注销,故该段时间可从其起诉期限中扣除。但自静安工商分局2007年11月22日撤销注销发发公司决定之日起计算,发发公司清算组于2008年2月20日才就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期限。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发发公司清算组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并无不当。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丁 勇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