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晨 委托代理人严鸽,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薇娟,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福泉 委托代理人罗毅毅 原审第三人杨开廉 原审第三人杨承儒 上诉人王晨因房地产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于200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自愿向本院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晨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华 代理审判员 娄正涛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二○○八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沈 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