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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9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晨 委托代理人严鸽,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薇娟,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福泉 委托代理人罗毅毅 原审第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晨

  委托代理人严鸽,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薇娟,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福泉

  委托代理人罗毅毅

  原审第三人林沛其

  原审第三人林振超

  上诉人王晨因房地产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于200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自愿向本院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晨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华

代理审判员  娄正涛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二○○八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沈 倪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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