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俊玲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一中行初字第1655号 原告郭俊玲,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刁玉生,北京国林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弓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田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辽宁天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鸭绿江街53-2。 原告郭俊玲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8月2日作出的第103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7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辽宁天江工贸有限公司(简称辽宁天江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8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俊玲的委托代理人刁玉生,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弓玮、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辽宁天江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俊玲于200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俊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俊玲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郭俊玲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 郝建欣 二 ○ ○ 八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谭北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