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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8)高行终字第1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高行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杰,男,汉族,1972年9月14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潇华,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高行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杰,男,汉族,1972年9月14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潇华,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龙安,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鹏,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泰国)攀台努拉信酱料厂(Pantainorasingh Manufacture Co.,Ltd),住所地泰国龙仔厝府。

法定代表人顺通•瓦特那普(Sunthorn Wattanaporn),总裁。

法定代表人索玛凯特•瓦特那普(Somkait Wattanaporn),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江,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斌,男,汉族,1975年10月29日出生,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王振杰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7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王振杰于2008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振杰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振杰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王振杰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王振杰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ОО八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耿巍巍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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