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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8)高行终字第10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高行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卡力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莘汀村东南村兴业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何奇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泽智,男,汉族,1961年9月27日出生,广州广信知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高行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卡力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莘汀村东南村兴业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何奇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泽智,男,汉族,1961年9月27日出生,广州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丽丽,女,汉族,1974年5月16日出生,广州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婷,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周舟,女,汉族,1962年3月24日出生,广州金伯莉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春梅,女,汉族,1977年6月10日出生,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广州市卡力思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卡力思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13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卡力思公司于2008年4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卡力思公司的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现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卡力思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广州市卡力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广州市卡力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八 年 四 月 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娜

书 记 员 耿巍巍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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