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沪二中行初字第2号 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洪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佳莱,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法定代表人黄尧根,关长。 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2008年1月15日沪关缉违[2008]7号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代理审判员 姚倩芸 二○○八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