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15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振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雅平,局长。 上诉人郭振忠因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8)闸行初字第3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振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雅平,局长。

  上诉人郭振忠因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8)闸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下称闸北房地局)向拆迁人上海硕诚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硕诚公司)核发了拆许字(2003)第1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其因中兴城一期建设项目,对本市天通庵路304弄等地块的房屋实施拆迁。2004年6月,拆迁范围内的居民陈余兰因对闸北房地局核发拆许字(2003)第1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闸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维持闸北房地局核发上述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审法院以(2004)沪二中行终字第295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郭振忠原为拆迁范围内天通庵路304弄17号公房的承租人。2005年,闸北房地局对郭振忠户作出了房屋拆迁裁决,郭振忠对裁决不服曾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一、二审判决,维持了闸北房地局对其所作的房屋拆迁裁决。现郭振忠以闸北房地局在硕诚公司尚未取得闸北区中兴城地块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情况下就核发拆许字(2003)第1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错误为由,起诉要求撤销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上诉人郭振忠起诉要求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由拆迁范围内的其他居民提起过诉讼,并已经被生效判决所维持。故上诉人现再次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对郭振忠起诉裁定予以驳回,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丁 勇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八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