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一中行初字899号 原告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斯加托斯。 法定代表人肖德明,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玉双,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张浴月,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余心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北京凹凸微系电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16号国兴大厦E幢8层B区。 法定代表人杜珣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静,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商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的第91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9127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7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知北京凹凸微系电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凹凸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0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玉双、张浴月,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霞、余心蕾,第三人凹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静、杨晓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9127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凹凸公司就美商公司所拥有的03140709.9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9127号决定中认定:1、请求人提交的口头审理答辩词系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限之内,因此予以接受。专利权人于2006年2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修改文件超过了规定的一个月答复期限,因此不予接受。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分别于2006年8月8日和2006年8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提交时间在转送文件通知书规定的一个月期限之内,因此予以接受。2、鉴于专利权人于2006年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超过了规定的一个月答复期限,并且,专利权人于2006年8月17日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属于合并方式的修改,其修改方式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节的规定,且在口头审理记录表中未记载专利权人已在当庭对所述修改方式明确表示过,因此对上述修改文本不予考虑,本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是口审时所确定的文本,即以授权的权利要求1-16、18以及专利权人当庭修改的权利要求17为基础。3、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可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明确表示暂时不使用对比文件2,并明确不再坚持有关对比文件2的意见,而在口审之后提交的答辩辞中也未再对对比文件2发表任何意见,因此对对比文件2不予考虑。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证据1为《电力电子技术基础》共12页复印页、证据2为《液晶显示应用技术》共5页复印页,请求人当庭核对上述复印页与原件一致,并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两份证据的内容介绍部分均记载了其可作为相关专业师生的参考书,因此,上述两份证据可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1)关于权利要求1。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特征b中增加了特征“以触发灯或者调整灯的亮度”,该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的范围;2、根据本专利的原始公开文本,均必须采用基于储能电路的谐振频率来实现开关网络开关的开关闭合,权利要求1特征c中删除“基于储能电路的谐振频率”这一技术特征就是对必要技术特征的删除;3、权利要求1特征c中将原始公开文本中记载的控制器修改为控制电路,并称其包括反馈回路和驱动模块,以及其后的控制电路对于传递到灯的能量的控制方式这两项技术特征在原始公开文本中也并没有直接、明确的记载;4、权利要求1中将所述控制电路的控制方式修改为“通过调制上述交流电信号来调节和控制储能电路传递到灯的能量”属于将下位概念修改为上位概念的情形,并且,原始公开文本中对于权利要求1中各个技术特征的组合并无记载,也没有提及这些分离的特征之间的关联和组合;5、权利要求1特征c中增加了特征“反馈回路基于接收到的灯的工作状态参数,使驱动模块产生所需的脉冲信号”,由于灯的工作状态参数包括电流、电压、功率等,但其公开文本上只有基于灯的电流、功率进行控制的工作方式的记载,并没有基于其它灯的工作参数如灯的电压进行控制的工作方式的记载。综上,本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权利要求1所进行的修改属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3节中明确规定的不允许的删除、修改和增加,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关于请求人所提出的理由1,本专利原始公开的说明书第28页29-30行记载了变换器提供一个或更多个高能脉冲以触发灯(或者其它负载),原始公开的说明书第23页第15-18行记载了利用过滤的交流电信号以调整灯的亮度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b的修改在原始公开说明书中有依据,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关于请求人所提出的理由2,根据本专利原始说明书第6页第9-10行描述的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驱动灯的装置和驱动放电管的方法,用以通过用高能初始脉冲启动放电管来为驱动放电管有效地提供电能”可知,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是在触发灯的过程中为放电管有效地提供电能,而原始说明书第8页第14-18行明确记载了所述技术问题是通过在触发灯的过程中驱动开关网络产生的能量脉冲比正常运行时的能量脉冲高这一技术手段实现的,而是否基于储能电路的谐振频率来控制开关网络的开关闭合与通过驱动开关网络产生的能量脉冲的大小并无直接关系。由此可知,基于储能电路的谐振频率控制开关网络的开关闭合并非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特征c中删除“基于储能电路的谐振频率”这一技术特征并非对必要技术特征的删除。关于请求人所提出的理由3,根据原始公开的说明书第8页25-26行中的“控制电路通过调制交流信号的每个半循环的脉宽调制来调节传递到负载的电能”的记载并结合说明书中对附图3A、3B所示的实施方式(参见原始说明书第10页第29行至第18页第7行以及第21页第6行至第13行)的描述可知,图3A中的标号为143的回路或图3B中的亮度运算放大器l44及加法节点141和回路补偿电容l48组成的电路即为反馈回路。图3A、3B中的门驱动模块l28a-l28d及控制逻辑模块l46、能级转换放大器l32构成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驱动模块。根据说明书记载,图3A、3B中的反馈回路分别接收灯的功率和电流信息,将其指示给控制逻辑模块146,门驱动模块128a、128b、128c和128d连同能级转换放大器132a和132b将来自控制模块146的控制信号转化为驱动信号,该驱动信号用于在全桥输出电路中的每一个与它们相关的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由此可知,控制电路包括反馈回路和驱动模块,驱动模块与开关网络相连,所述门驱动模块是属于驱动模块的一部分。本专利原始公开的说明书第8页第14-17行以及第25-26行已经公开了控制电路对于传递到灯的能量的控制方式。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上述内容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对于请求人所提出的理由4,本专利原始公开的说明书中记载了对交流信号的脉冲宽度、电压大小的调制。根据本专利原始公开的说明书记载,控制电路对交流信号进行调制的目的是为了改变提供给灯的能量。在此基础上,只要能实现此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具有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可以确定调制的具体方式。因此授权的权利要求中的上述特征没有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请求人所提出的理由5,本专利原始公开的说明书附图3A、3B仅公开了反馈回路基于功率或电流使驱动模块产生脉冲信号的实施方式,并未公开反馈回路基于灯的其它工作状态参数如灯的电压等,使驱动模块产生脉冲信号的实施方式。虽然专利权人认为从说明书公开的实施例能够概括出包括灯的电压在内的灯的工作参数作为反馈参数,然而,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由于灯的电压特性不同于灯的电流或功率特性,所以灯的电压值不能准确反映灯的点亮或熄灭状态,因此,从原始说明书的公开了的功率、电流作为反馈参数不能扩大到采用包括电压在内的全部灯的工作参数作为反馈参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将原始说明书中反馈回路基于功率/电流使驱动模块产生脉冲信号的实施方式概括为反馈回路基于灯的工作状态参数使驱动模块产生脉冲信号超出了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成立。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关于权利要求2-16。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16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这些权利要求对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进一步限定未能克服独立权利要求1中现存的修改超出原始公开范围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16亦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由于权利要求2-16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理由成立,并且上述权利要求均未对“灯的工作状态参数”这一技术特征作出进一步限定,因此,权利要求2-16的修改也超出了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3)关于权利要求17。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7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该权利要求对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进一步限定未能克服独立权利要求1中现存的修改超出原始公开范围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17亦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所述的反馈回路接收到的灯的工作状态参数,包括电流或功率”,因此克服了请求人第1点中的理由5中所提出的缺陷,另外,除有关灯的工作状态参数的修改以外,请求人对于权利要求1提出的其它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4)关于权利要求18。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中增加了特征“控制电路的反馈回路根据接收到的负载工作状态参数,使驱动模块产生所需的脉冲信号”,若所述负载为灯,则灯的工作状态参数应包括电流、电压、功率,但其公开文本中并没有基于灯的电压进行控制的工作方式的记载;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原始公开的说明书附图3A、3B仅公开了反馈回路基于功率/电流使驱动模块产生脉冲信号的实施方式,并未公开反馈回路基于灯的其它工作状态参数如灯的电压,使驱动模块产生脉冲信号的实施方式,虽然专利权人认为从说明书公开的实施例能够概括出包括灯的电压在内的灯的工作参数作为反馈参数,然而,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由于灯的电压特性不同于灯的电流或功率特性,所以灯的电压值不能准确反映灯的点亮或熄灭状态,因此,从原始说明书所公开的功率、电流作为反馈参数不能扩大到包括电压在内的全部灯的工作参数作为反馈参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中将原始说明书中反馈回路基于功率/电流使驱动模块产生脉冲信号的实施方式概括为反馈回路基于负载的工作状态参数使驱动模块产生脉冲信号超出了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1-16、18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成立,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针对权利要求1-16、18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再予以评述。(5)关于说明书。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对其专利说明书中相应的部分也做了与上述相同的超出原始公开文本范围的修改,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对原记载“补偿脚”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首先,由于专利权人对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的修改与权利要求1、18的修改相同,而权利要求1、18的修改超范围的理由成立,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相应部分的修改也超出了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其次,根据原始公开的说明书的第l4页l8行-19行中记载的“传递给系统的能量值与输出脉冲宽度有关,并且能够由位于比较针的求和电流来调整”及结合图3A、图3B中所示的加法器l41输出的电流即为求和电流可知, 原始公开的说明书的“比较针”实际上是由加法器l41输出端与回路补偿电容的一端相连的节点,根据原始公开的说明书第20页第5行,该节点即为“COMP端”,根据该端的英文缩写即为补偿脚,同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节点所起到的作用也能得出其应为“补偿脚”,而不是“比较针”,因而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对原记载的内容“补偿脚”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此,专利权人不得基于上述说明书修改超范围的内容主张其权利。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6、18以及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7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1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装置包括一个包含多个开关的网络,“该包含多个开关的网络的一部分周期性地断开和闭合来产生所述交流电信号,该部分的断开和闭合状态与该网络的另一部分的周期性断开和关闭状态相反”,该权利要求中并未载明所述“一部分”究竟是指开关网络中所有开关中的一个、两个、还是多个,或是除一个开关以外的其他所有开关。且说明书中相应部分亦未对此处的“一部分”及“另一部分”给出具体、明确的说明,因此,该术语的含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不清楚的,这一术语的含义不清和不确定直接导致了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不清楚。另外,权利要求1中称,“通过调制上述交流电信号来调节和控制储能电路传递到灯的能量”,但该权利要求中并未就调制交流电信号的哪些特性、以及如何调制给出任何具体的说明,在说明书的相应部分,亦未对上述技术特征给出具体、明确的说明,因此,该技术特征的使用也导致了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不清楚。权利要求17未能通过进一步限定使得上述不清楚之处得到澄清,因此,权利要求17未能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l中记载的“一个包含多个开关的网络,其从直流电信号产生交流电信号,所述直流电信号连接该网络,该包含多个开关的网络的一部分周期性地断开和闭合来产生所述交流电信号,该部分的断开和闭合状态与该网络的另一部分的周期性的断开和关闭状态相反”,虽然权利要求1中并未载明所述“一部分”究竟是指开关网络中所有开关中的一个、两个、还是多个,或是除一个开关以外的其他所有开关,亦未对此处的“一部分”及“另一部分”给出具体、明确的说明,但是,该权利要求中已经明确记载了对所述一部分开关的断开和闭合的方式是使其断开和闭合状态与该网络的另一部分的周期性的断开和关闭状态相反,其产生的效果是将输入该开关网络的直流信号转换为交流电信号,因此,通过上述内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结合对本领域现有技术的认知清楚地了解到所述开关网络中各开关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内容是清楚的。其次,上述特征没有限定对交流电信号的具体调制方式,其含义为不限于特定的调制方式,只要提供调制来调节和控制储能电路传递到灯的能量即可。因此,其含义也是清楚的。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存在请求人指出的不清楚的缺陷,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17已清楚地表述其请求保护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5、《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通过用高能初始脉冲启动放电管来为驱动放电管有效地提供电能。权利要求17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技术方案包括由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驱动灯的装置包括:a、一个包含多个开关的网络,其从直流电信号产生交流电信号,所述直流电信号连接该网络,该包含多个开关的网络的一部分周期性地断开和闭合来产生所述交流电信号,该部分的断开和闭合状态与该网络的另一部分的周期性的断开和关闭状态相反;b、储能电路设置在所述的开关网络和灯之间,将开关网络所产生的交流电信号进行过滤,并传递到灯,以触发灯或者调整灯的亮度;c、一个控制电路,包括反馈回路和驱动模块,反馈回路基于接收到灯的工作状态参数,使驱动模块产生所需的脉冲信号,周期性地断开和闭合包含所述多个开关的网络各部分,这样,就产生了交流电信号来驱动储能电路给灯所需的能量;该控制电路通过调制上述交流电信号来调节和控制储能电路传递到灯的能量;在触发灯的过程中,驱动开关网络产生的能量脉冲比正常运行时的能量脉冲高;所述的反馈回路接收到的灯的工作状态参数,包括电流或功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背光显示器中放电灯的装置,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在冷阴极荧光灯触发后,在正常运行中,如何在AC信号电压的范围内以最佳的电功率量驱动放电灯的问题(参考对比文件1说明书发明背景部分译文)。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译文载明的内容为:一个有效地将直流(DC)信号转换成交流(AC)信号、以驱动负载的装置包括:a、一个具有多个开关的网络,其从连接到该具有多个开关的网络的DC信号产生AC信号,所述AC信号通过该具有多个开关的网络的一部分的、与该具有多个开关的网络的另一部分的周期性断开和闭合相反的周期性断开和闭合产生;b、一个储能电路,其连接在该具有多个开关的网络和所述负载之间,该储能电路过滤传递到所述负载的AC信号;c、一个控制器,其基于所述储能电路的谐振频率周期性地断开和闭合该具有多个开关的网络的各部分,以便在所述DC信号所提供的电压范围内提供最佳电功率量以驱动所述负载,其中所述控制器执行逻辑指令。其说明书译文第10页第29、30行还公开了:控制电路通过脉宽调制AC信号的每个半周期来调节传递给负载的电功率量。根据对比文件1附图7A、B及相应的说明书译文可知,所述控制器包括反馈回路和驱动模块。另外,对比文件1译文第24页第10-15行还公开了:在常规运行条件下,测量灯电流(或者功率),并在反馈回路中将其与用户输入(电位计的设置)进行比较,所测得的灯电流值与用户输入之间的误差用来确定回路补偿电容两端之间的电压值,所述电压值随后由导通时间计时器用来确定功率晶体管开启的时间长度,从而控制灯的亮度。即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反馈回路接收到的灯的工作参数,包括电流或功率”。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进行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a、b、c中的大部分特征,但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7中的“在触发灯的过程中,驱动开关网络产生的能量脉冲比正常运行时的能量脉冲高”。请求人认为,根据背景技术部分公开的触发CCFL必须在触发阶段给其提供高于其常规运行时的电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从对比文件1说明书译文第10页第29、30行所公开的“控制电路通过脉宽调制(PWM)AC信号的每个半周期来调节传递给负载的电功率量”得到启示,从而得到如果需要给CCFL提供一个高电压,可以通过调制AC信号的每个半周期的脉冲宽度(PWM)来调节传递到负载的电功率量,从而达到调节电压的目的。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首先,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7所关注的是在灯的触发过程中的能量控制,而对比文件1所关注的是在灯被触发以后的能量控制,二者所关注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其次,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冷阴极灯触发后,由控制电路通过脉宽调制(PWM)AC信号的每个半周期来调节传递给负载的电功率量,并不涉及灯触发过程中的和正常运行时的能量脉冲之间的相互关系,而本专利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触发灯的过程中,驱动开关网络产生的能量脉冲比正常运行时的能量脉冲高。因此,对比文件l的说明书译文的第l0页第29、30 行记载的“控制电路通过脉宽调制(PWM)AC信号的每个半周期来调节传递给负载的电功率量”技术手段对本专利的区别技术特征不存在技术启示,由于电路原理图不可能反映实际电路的全部细节,即便是完全相同的电路图也可能由于其参数的设置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工作方式,因此,仅是电路图相同不必然导致其具有同样的功能、解决同样的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7同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6、18无效。在专利权人于口审过程中修改的权利要求17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下:“1、一种驱动灯的装置,包括:a、一个包含多个开关的网络,其从直流电信号产生交流电信号,所述直流电信号连接该网络,该包含多个开关的网络的一部分周期性地断开和闭合来产生所述交流电信号,该部分的断开和闭合状态与该网络的另一部分的周期性的断开和关闭状态相反;b、储能电路设置在所述的开关网络和灯之间,将开关网络所产生的交流电信号进行过滤,并传递到灯,以触发灯或者调整灯的亮度;c、一个控制电路,包括反馈回路和驱动模块,反馈回路基于接收到灯的工作状态参数,使驱动模块产生所需的脉冲信号,周期性地断开和闭合包含所述多个开关的网络各部分,这样,就产生了交流电信号来驱动储能电路给灯所需的能量,该控制电路通过调制上述交流电信号来调节和控制储能电路传递到灯的能量。在触发灯的过程中,驱动开关网络产生的能量脉冲比正常运行时的能量脉冲高。所述的反馈回路接收到的灯的工作状态参数,包括电流或功率。” 原告美商公司不服该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被告作出的第9127号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修改超出了原始公开的范围缺乏事实依据。本专利的说明书已经记载了基于表征灯的工作状态参数的功率或电流来使驱动模块产生脉冲信号的实施方式,而权利要求应是在说明书中合理实施例基础上的概括。而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表征灯的工作状态参数主要由灯的功率、电流、电压构成。本专利说明书已经记载了两个实施例,故原告认为本专利授权文本中的概括是合适的。由于本专利说明书已记载了功率的实施方式,且功率是电流和电压的乘积,在说明书中已记载功率和电流的情况下,基于公知常识在两个实施例的基础上,可以无异议的导出基于电压而使驱动模块产生脉冲信号的实施方式。故从技术角度来看,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没有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基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超出范围,故权利要求2、6、8、9、10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亦未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上述权利要求相当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同时直接或间接从属于上述权利要求的其余从属权利要求也未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具有创造性。被告关于原告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修改的时机不符合规定,直接认定因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范围而无效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请求法院撤销第9127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利要求2-16有效。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第91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9127号决定。 第三人凹凸公司述称:1、原告的起诉时间超过了《专利法》规定的时间,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2、本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原告在权利要求1特征c中增加的特征为“反馈回路基于接收到的灯的工作参数,使驱动模块产生所需的脉冲信号”。在被告作出的第9127号决定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增加的特征“反馈回路基于接收到的灯的工作状态参数”属于修改超出原始记载范围的认定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经本院审理查明,名称为“驱动灯的装置和驱动放电管的方法”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由美商公司于2003年5月30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于2005年3月2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03140709.9,专利权人为美商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驱动灯的装置,包括: a)一个包含多个开关的网络,其从直流电信号产生交流电信号,所述直流电信号连接该网络,该包含多个开关的网络的一部分周期性地断开和闭合来产生所述交流电信号,该部分的断开和闭合状态与该网络的另一部分的周期性的断开和关闭状态相反; b)储能电路设置在所述的开关网络和灯之间,将开关网络所产生的交流电信号进行过滤,并传递到灯,以触发灯或者调整灯的亮度; c)一个控制电路,包括反馈回路和驱动模块,反馈回路基于接收到灯的工作状态参数,使驱动模块产生所需的脉冲信号,周期性地断开和闭合包含所述多个开关的网络各部分,这样,就产生了交流电信号来驱动储能电路给灯所需的能量; 该控制电路通过调制上述交流电信号来调节和控制储能电路传递到灯的能量; 在触发灯的过程中,驱动开关网络产生的能量脉冲比正常运行时的能量脉冲高。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储能电路包括一个升压器,该升压器具有一个接收来自所述包含多个开关的网络的交流电信号的初级线圈和一个连接灯的次级线圈;该初级线圈和次级线圈的比率引致该次级线圈的电压值与由初级线圈接收的交流电信号的另一电压值有一差值。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储能电路包括一个交流电信号滤波器。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滤波器是包含了电感元件和电容元件的二阶滤波器。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升压器提供电感元件。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零交叉检测仪,其确定储能电路谐振频率并将一谐振频率的指示提供给控制器。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零交叉检测仪在交流电信号驱动负载时跟踪储能电路的频率响应,在谐振频率从一个值转移到另一个信号驱动负载时跟踪储能电路的频率响应,在谐振频率从一个值转移到另一个值的时候提供一指令给控制器指示。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灯是一放电管,包括一冷阴极荧光管、金属卤化物和钠气。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开关是对称布置的。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开关是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开关是布置在全桥网络的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全桥网络中的每个场效应晶体管还包括一个门驱动器,每个门驱动器放大控制相关联的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运行的逻辑信号。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电容器,其一端连接全桥网络的输出端和负载,其另一端连接一二极管,该二极管连接参考电压,当上面的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源极电压等于电源电压时,该电容器提供给上面的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的栅极一个启动电压。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门驱动器在交流电信号驱动负载之前,为电容做初始充电。 15、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与门驱动器相关联的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未导通时,所述门驱动器为电容充电。 1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控制器基于工作周期周期性地断开和闭合所述包含多个开关的网络各部分来相位调制所述交流电信号,该控制器在灯触发过程中提供一比正常运行时宽的脉冲宽度。 1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反馈回路接收到的灯的工作状态参数,包括电压,和/或电流,和/或功率。 18、一种驱动放电管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将一直流电信号转换成一交流电信号; b)过滤该交流电信号到放电管; c)振荡所述直流电信号的转换,这样交流电信号具有一个基于负载的谐振频率的频率;以及 d)控制电路的反馈回路根据接收到的负载工作状态参数,使驱动模块产生所需的脉冲信号,周期性地断开和闭合包含所述多个开关的开关网络各部分,即产生了交流电信号来驱动储能电路给灯所需的能量,以触发灯或者调整灯的亮度;其中在触发过程中,提供给负载的能量脉冲比常规运行时的能量脉冲高。” 针对本专利,凹凸公司于2005年7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又于2005年8月26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三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美国US6114814A号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0年9月5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2:美国US6259615B1号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1年7月10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3:中国CN1368789A号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02年9月11日(对比文件2译文)。 凹凸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特征b中增加的特征“以触发灯或者调整灯的亮度”、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c“一个控制电路,包括反馈回路和驱动模块,反馈回路基于接收到灯的工作状态参数,使驱动模块产生所需的脉冲信号,周期性地断开和闭合包含所述多个开关的网络各部分”的修改、权利要求9、17中增加的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18中对于特征d“控制电路的反馈回路根据接收到的负载工作状态参数,使驱动模块产生所需的脉冲信号,周期性地断开和闭合包含所述多个开关的开关网络各部分”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对原记载的内容“补偿脚”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6、16中分别出现的“控制器”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权利要求7中的技术特征“在谐振频率从一个值转移到另一个信号驱动负载时跟踪储能电路的频率响应”含义不清,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9月1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2005年10月27日,美商公司针对该无效宣告提交了意见陈述,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6、7、16,将权利要求6、7、16中的“控制器”改为“控制电路”,将权利要求7中的“在谐振频率从一个值转移到另一个信号驱动负载时跟踪储能电路的频率响应”删除,将原权利要求17的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进行删除,修改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反馈回路接收到的灯的工作状态参数,包括电压、电流或功率”,但在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中未予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7、16为: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零交叉检测仪,其确定储能电路谐振频率并将一谐振频率的指示提供给控制电路。”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零交叉检测仪在交流电信号驱动负载时跟踪储能电路的频率响应,在谐振频率从一个值转移到另一个值的时候提供一指令给控制电路指示。” “1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控制电路基于工作周期周期性地断开和闭合所述包含多个开关的网络各部分来相位调制所述交流电信号,该控制电路在灯触发过程中提供一比正常运行时宽的脉冲宽度。” 美商公司认为,原始公开的说明书第28页29-30行记载了变换器提供一个或更多个高能脉冲以触发灯(或者其它负载),原始公开的说明书第23页第15-18行记载了利用过滤的交流电信号以调整灯的亮度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b)中增加的“以触发灯或者调整灯的亮度”在原始公开说明书中有依据,并且,权利要求1中特征c)的修改得到原始公开的说明书附图3A、3B的支持,同时在原始公开的说明书第10页第29行-18页7行中有记载,对于特征c)中的特征“反馈回路基于接收到灯的工作状态参数”,专利权人认为所述特征可以由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灯的工作参数无非是指灯的工作电压、电流和功率)和原始公开的说明书第9页29行表明的本发明是以功率和电流为反馈参数为例来说明反馈控制的含义概括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未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权利要求9的修改可以从原始公开的说明书附图3A、3B无歧义的得到,因而其修改未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专利权人认为此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对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进行了删除,只保留了电压、电流或功率的技术方案,并且所述技术方案可以根据上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原始公开的说明书第9页第29行得到,因此其修改未超范围;对于权利要求18的修改,意见与权利要求1的相同;关于说明书中的“比较针”修改为“补偿脚”,专利权人认为此修改未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且此修改也不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6、16分别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无歧义的得知其中的“控制器”即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电路”,权利要求7中的缺陷为打印错误,经删除已克服,因此,权利要求6、7、16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同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在触发灯的过程中,驱动开关网络产生的能量脉冲比正常运行时的能量脉冲高”,且对比文件2中未提出“能量脉冲”概念,也未涉及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触发时能量脉冲与正常运行时能量脉冲之间的确切相对关系,因而对比文件1、2无法显而易见地结合,即使结合也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基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7也具备创造性;根据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月5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凹凸公司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18和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美商公司对权利要求6、7、16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不予接受,口头审理以授权的权利要求1-16、18以及美商公司当庭修改的权利要求17为基础,其当庭修改的权利要求17内容如下: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反馈回路接收到的灯的工作状态参数,包括电流或功率。”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第9127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6、18无效,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为:“1、一种驱动灯的装置,包括:a、一个包含多个开关的网络,其从直流电信号产生交流电信号,所述直流电信号连接该网络,该包含多个开关的网络的一部分周期性地断开和闭合来产生所述交流电信号,该部分的断开和闭合状态与该网络的另一部分的周期性的断开和关闭状态相反;b、储能电路设置在所述的开关网络和灯之间,将开关网络所产生的交流电信号进行过滤,并传递到灯,以触发灯或者调整灯的亮度;c、一个控制电路,包括反馈回路和驱动模块,反馈回路基于接收到灯的工作状态参数,使驱动模块产生所需的脉冲信号,周期性地断开和闭合包含所述多个开关的网络各部分,这样,就产生了交流电信号来驱动储能电路给灯所需的能量,该控制电路通过调制上述交流电信号来调节和控制储能电路传递到灯的能量。在触发灯的过程中,驱动开关网络产生的能量脉冲比正常运行时的能量脉冲高。所述的反馈回路接收到的灯的工作状态参数,包括电流或功率。” 另查,第9127号决定的决定日为2006年12月5日,发文日为2006年12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诉状的时间为2007年4月6日。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原始公开文本、授权公告文本、对比文件1-3、专利要求17的修改替换页、第9127号决定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原告美商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及美商公司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是否导致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其他权利要求无效。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本案中被诉决定系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的文件,从该文上加盖的发文印章可以看出,发文时间为2006年12月22日,系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原告送达,故原告向本院提交诉状的期限届满日应为2007年4月6日。因原告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故第三人凹凸公司关于原告美商公司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根据查明的事实,本专利原始公开说明书的附图3A、3B仅公开了反馈回路基于功率或电流使驱动模块产生脉冲信号的实施方式,并未公开反馈回路基于灯的其它工作状态参数如灯的电压等,使驱动模块产生脉冲信号的实施方式。在本专利的无效程序中,虽然美商公司认为从说明书公开的实施例能够概括出包括灯的电压在内的灯的工作参数作为反馈参数,然而,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由于灯的电压特性不同于灯的电流或功率特性,所以灯的电压值不能准确反映灯的点亮或熄灭状态。从原始说明书中公开的功率、电流作为反馈参数不能扩大到采用包括电压在内的全部灯的工作参数作为反馈参数。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将原始说明书中反馈回路基于功率/电流使驱动模块产生脉冲信号的实施方式概括为“反馈回路基于灯的工作状态参数使驱动模块产生脉冲信号”超出了原始公开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始公开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2-16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系对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进一步限定,由于未能克服权利要求1中存在的修改超出原始公开范围的缺陷,超出了原始公开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故权利要求2-16亦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且上述权利要求均未对“灯的工作状态参数”这一技术特征作出进一步限定,因此权利要求2-16的修改也超出了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9127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91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凹凸微系电子开发有限公司、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人民陪审员 马晓亚 二○○八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陈 勇 书 记 员 周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