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15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正国,男,1950年2月13日生,汉族。 上诉人杨正国因诉云红政行复不理告字[2008]第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5日作出(2008)红中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上诉人杨正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杨正国一审起诉称:《蒙自县文澜镇1992年后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意见》是直接针对1992年后因征用耕地而予以农转非人员作出,其所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且事项明确——予以预留地安置,不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应特征,在法律上应属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因此,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云红政行复不理告字[2008]第2号告知书违法、无效,判令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杨正国针对的是蒙自县人民政府2007年5月28日作出的《蒙自县文澜镇1992年后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意见》(蒙政决[2007]30号),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于杨正国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杨正国不服上诉称:其起诉针对的是云红政行复不理告字[2008]第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告知书,一审法院应予受理。一审法院认定《蒙自县文澜镇1992年后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意见》属抽象行政行为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上级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其起诉。? 本院认为,从上诉人杨正国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看,上诉人杨正国所诉行政行为是云红政行复不理告字[2008]第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应受理的范围。一审法院直接针对上诉人申请复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以上诉人杨正国所诉行政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对上诉人杨正国的起诉作出不予受理裁定错误,上诉人杨正国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红中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杨正国诉云红政行复不理告字[2008]第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庆 泽? 审 判 员 赵 光 喜? 代理审判员 赵 学 军? 二 O O 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夏 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