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卢行初字第12号 原告冯某某。 原告上海某某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被告上海市某某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焦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上海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某某出版局对其出版许可及备案申请所作出的书面答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原告冯某某、上海某某咨询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上海市某某出版局在2007年11月6日所作出的《关于对冯某某、上海某某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日本企业〉中文简体版电子出版物的出版许可及备案的申请〉的答复》侵犯了两原告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对两原告作出的上述书面答复。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上海某某咨询有限公司诉请事项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范畴,故本案两原告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某某、上海某某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原告冯某某、上海某某咨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 洁 审 判 员 李 平 审 判 员 巢 炯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璟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