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卢行初字第16号 原告方某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淮海中路派出所。 负责人汤某某。 委托代理人成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原告方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淮海中路派出所对其作出的不予准许户籍分户审批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某某于2008年5月13日向法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方某某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洪 伟 审 判 员 李 平 审 判 员 巢 炯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璟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