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许福增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8)高行终字第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微,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鹏鹏,该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任春涛,男,汉族,1975年4月11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澄心,男,汉族,1961年9月6日出生,北京万科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福增,男,汉族,1974年1月1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建纲,男,汉族,1978年6月26日出生,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杰,男,汉族,1964年1月7日出生,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任春涛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13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8年3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微、郭鹏鹏,上诉人任春涛的委托代理人杜澄心,被上诉人许福增的委托代理人张建纲、张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任春涛是名称为“脚踏式防冻节水冲厕器”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06年12月21日,许福增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7年7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02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0242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福增以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出示证据以及未给其机会陈述意见为由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违反听证原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并未涉及如何使冲水管内位于未冻土层以上的水在下侧壁出水孔处设置的单向阀关闭前回流到未冻土层以下的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均未对设置于出水口处的单向阀做任何进一步限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0242号决定中关于设置在出水口的单向阀可以缓慢关闭以使得冲水管内不再存水的认定也没有在说明书中给予记载。因此,就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内容,在下侧壁出水孔处设置的单向阀应当理解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的普通单向阀。而单向阀作为一种止回阀,其特征就在于使液体或气体单向流动,而尽量防止回流。而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论述来看,恰恰是使单向阀缓慢关闭,追求冲水管内的水能够适量回流的效果,这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理解是相悖的。对此,本专利说明书也未给予明确记载。综合以上分析,设置在出水口处的单向阀直接涉及到本专利发明的目的的实现,而说明书未给予清楚、完整的说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也没有对“设置单向阀为缓慢关闭,使得冲水管内的水可以回流到冻土层以下”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给予充分、合理的说明或举出实例,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10242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一、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10242号决定。二、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就本专利权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任春涛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专利复审委员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第10242号决定。理由是:原审判决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单向阀可以缓慢关闭而认定下侧壁的单向阀是尽量防止回流的普通阀是错误的。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教导了使冲水管内的水回流,而且,水容器产生负压必然会加速水的回流,因此,下侧壁的单向阀不是尽量防止回流的普通阀,而是在关闭前能够让在所述冲水管内的水回流到冻土层以下的单向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基础上,通过有限次的实验可以推导出单向阀缓慢关闭到何种程度能使得冲水管内不再存水,能够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另外,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还具有节水、结构简单、使用方便的特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制造出本专利的防冻节水冲厕器。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任春涛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单向阀作为一种止回阀,其缓闭过程既是客观存在的,又是现实中在某些场合人们所追求的,在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根据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选择能够满足缓慢关闭的单向阀,使得冲水管内的水可以回流或部分回流到冻土层以下,实现本专利的上述发明目的和效果。因此,本专利的授权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许福增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专利是名称为“脚踏式防冻节水冲厕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6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16日,专利权人为任春涛,专利号为200520108664.6。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脚踏式防冻节水冲厕器,包括:水容器(1)设置进水接口(101)和冲水管(3),冲水管(3)连通便器(9)、操作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操作机构由脚踏板(4)连接连杆(5),连杆(5)穿入到密封筒内与活塞(601)连接,密封筒内上部设有回位装置(2)下设活塞缸体(6),活塞缸体(6)与活塞(601)动配合;该密封筒下面与过滤进水框(7)连接为一体,该密封筒与过滤进水框(7)设置在水容器(1)内,并与水容器连接;连杆(5)与密封筒上盖和活塞缸体(6)上盖动配合;活塞缸体(6)上盖(603)设置进气孔(604),活塞缸体(6)下底通过向上开启的单向阀(8),活塞缸体(6)下侧壁设有单向阀的出水孔(602),出水孔(602)连通冲水管(3),冲水管(3)通过水容器(1)侧壁未冻土位的孔与出水孔(602)连通。” 本案专利说明书记载,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脚踏式防冻节水冲厕器,解决了在输水管内存水结冻问题。由于采用了水容器设置在未冻土层,使得在冲厕结束后通过回位装置使水容器产生负压力将留在冲水管内的水抽到所述水容器内,解决了在寒冷地区的冬季便器冲水口处结冰,导致便器冲水口损坏的问题。本专利说明书还就“使用情况”做出如下记载:(一)蓄水程序。生活中的洗涤用水经进水口进入水容器,此时,回位弹簧处于松弛状态,水容器内的水在水压下经过过滤水框顶开单向阀进入活塞缸体内,同时推动活塞上移。(二)便器冲洗程序。将脚踏板踏下时,随连杆下行单向阀向下移动至关闭进水口,内部压力大于一个大气压,活塞缸体的水压打开下侧壁设有单向阀的出水孔冲洗便器。冲洗后,将脚踏板松开。(三)活塞缸体蓄水过程。脚踏板上的压力撤除后,活塞在回位弹簧回位的作用下上行至回位弹簧松弛的状态,此时活塞缸体内出现真空度,水容器内的水在水压下经过过滤进水框顶开单向阀进入活塞缸体内注水。 2006年12月21日,许福增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许福增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证据1-3,其中证据1为授权公告号CN240705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22日。 2007年5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许福增当庭提交了证据4~6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其中: 证据4为《机械设计》封面、扉页、第14、88、89页,《机械设计》的出版日期为1994年9月。证据5为《管道工》封面、扉页、第58、126、127、129页,《管道工》的出版日期为2003年3月)。证据6为《泵及其应用》封面、扉页、第187页,《泵及其应用》的出版日期为1984年2月。证据4用于说明权利要求5的螺接,权利要求6的加强筋,这两个连接方式是公知常识;证据5用于说明权利要求3、4、7插接和螺接是公知常识;证据6用于说明权利要求1的过滤网是公知常识。许福增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10行“活塞缸体下侧壁设有单向阀的出水孔,出水孔连通冲水管”的描述,由于下侧壁设有单向阀,不能解决在松开踏板时,活塞内产生负压力将留在所述冲水管内的水抽到活塞缸内;(2)说明书中没有关于“单向阀为缓慢关闭,使得冲水管内的水可以回流到冻土层以下”的描述;(3)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从说明书中推导出单向阀缓慢关闭到何种程度才能使得冲水管内不再存水,从而能够实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2007年7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0242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有效。该决定认为,设置单向阀为缓慢关闭,使得冲水管内的水可以回流到冻土层以下的方案是可行的,虽然本专利没有具体记载如何设置该单向阀以满足冲水管内的水回流到冻土层以下,但是设置单向阀为缓慢关闭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和原理。虽然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没有关于“单向阀为缓慢关闭,使得冲水管内的水可以回流到冻土层以下”的描述,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可以推导出单向阀缓慢关闭到何种程度才能使得冲水管内不再存水,即在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能够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解决冲水管内的水回流到冻土层以下的技术问题,并能够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较,可知证据1没有公开密封筒、过滤进水框、连杆与密封筒上盖和活塞钢体上盖动配合、活塞钢体上盖设置进气孔、向上开启的单向阀等特征,许福增提供的证据6仅能证明过滤进水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虽然证据1的原理也是利用了一个泵的结构,脚踏踏板1时,通过活塞杆2带动活塞6向下压,使水通过水管流出冲洗厕器,即原理与本专利的相同,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结构上是不同的,原理相同但结构不同的两个技术方案是不同的技术方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并不能在知道原理的情况下,不通过创造性的劳动,设计出所有可实现该原理的技术方案,不能仅根据证据1的原理与本专利的相同,就认定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与证据1的结构不同,且证据1中并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教导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如何在证据1公开的结构的基础上得到具有本专利结构的技术方案,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一步限定得出的从属权利要求2~7的技术方案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0242号决定。 在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未就“设置单向阀为缓慢关闭,使得冲水管内的水可以回流到冻土层以下”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提交证据。在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陈述回流不完全是由活塞缸体的真空造成的,冲水管内的水的自身重力也起到一定作用。而且,单向阀的缓慢关闭可以通过对单向阀弹簧的软硬程度来设置,上述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任春涛陈述: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有两个单向阀,出口处的单向阀需要缓慢关闭,而进口处的单向阀不需要缓慢关闭。任春涛还向本院提交了《机械工程手册》作为本技术领域公知常识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第10242号决定,第10242号决定中采用的证据1、证据4~6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技术方案中分别在进水口、出水口处各设置有一个单向阀,任春涛称这两个单向阀作用不同,因此,一个需为缓慢关闭,一个不需缓慢关闭,而以上内容并没有在说明书中进一步记载。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要解决在寒冷地区的冬季便器冲水口处结冰,导致便器冲水口损坏的问题。而解决该问题的手段是使水容器产生负压力将留在冲水管内的水抽到所述水容器内。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常识,单向阀即止回阀,作用在于防止液体回流。所以,如何使冲水管中的水通过单向阀流回到水容器内,应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予以记载。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其中没有记载解决前述问题的具体技术手段,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没有限定设置于出水口处的单向阀为缓慢关闭、适量回流的单向阀。专利复审委员会、任春涛主张单向阀缓慢关闭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某些场合人们所追求的效果。而根据任春涛提交的《机械工程手册》,虽然其中记载了缓闭止回阀的原理,但同时指出缓闭的目的是防止引起水锤,解决的办法是缓闭止回阀在其关闭的初始阶段亦要求快速关闭,只有当关闭到一定程度时,介质的倒流速度不再增大后,才可缓慢关闭。可见,缓闭止回阀的作用在于避免水锤,同时要尽量减少回流,而不是专门针对使介质回流而设计的。所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任春涛所称通过缓闭单向阀的设置使冲水管中的水尽量回流,从而达到防冻的技术效果是公知常识依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设置在出水口处的单向阀直接涉及到本专利发明的目的的实现,本专利说明书未给予清楚、完整的说明是正确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任春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任春涛各负担五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OO八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书 记 员 孙 娜 耿巍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