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沪二中受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张琪瑛 上诉人张琪瑛因不服(2008)杨受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琪瑛于2008年5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琪瑛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丁 勇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八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