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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武行终字第8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武行终字第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单火山(曾用名单友成),男,194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市新洲区机械厂退休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平安,男,1950年12月18日出生,武汉钢铁公司退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武行终字第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单火山(曾用名单友成),男,194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武汉市新洲区机械厂退休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平安,男,1950年12月18日出生,武汉钢铁公司退休职工,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衡洲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涂艳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建群,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14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益,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晏英杰,区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万时来,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单火山不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对单火山诉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赔偿处理决定一案作出的(2008)青行初字第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23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单火山的委托代理人肖平安,被上诉人武汉市新洲区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郑建群、涂艳明,被上诉人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晏英杰、万时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及第(四)项“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的规定,原审法院在未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确认的情况下,直接受理上诉人单火山的行政赔偿诉讼,显然与法无据,诉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08)青行初字第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二、发回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 畅

审 判 员 张 静

代理审判员 姚建勇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巩文胜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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