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3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3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原宣威市榕城镇十字街村财产清理处置小组。? 代表人包其广,该小组组长。? 原宣威市榕城镇十字街村财产清理处置小组诉宣威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其它行政职责一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3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原宣威市榕城镇十字街村财产清理处置小组。?

代表人包其广,该小组组长。?

原宣威市榕城镇十字街村财产清理处置小组诉宣威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其它行政职责一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曲中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一审起诉人原宣威市榕城镇十字街村财产清理处置小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起诉人原宣威市榕城镇十字街村财产清理处置小组起诉称:2006年3月14日原宣威市榕城镇十字街村村民3249人联名给市长热线打电话,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对原十字街村资产进行清理,同年3月31日宣威市副市长李启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成立工作组进行工作。4月12日由原宣威市农业局副局长刘如勤任组长,进村开始工作,至2007年4月18日,宣威市政府在没有财产所有权人参加的情况下,将原村民所有的清理追回的资金2118277.23元和村民代表参与讨论的固定资产意向方案标的物单方强行划分给宛水街道办事处和双龙街道办事处,并不进行财务、村务的公布,集体资金252万元被偷划入私人帐户后携款外逃,造成集体资产再次流失。村民依法要求的权利保护被抽空,重大贪污腐败问题得不到解决,村民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保护村民合法权益。诉请宣威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十字街村在村改居时的村两委进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一审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不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对原宣威市榕城镇十字街村财产清理处置小组的起诉不予受理。?

一审起诉人原宣威市榕城镇十字街村财产清理处置小组不服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原宣威市榕城镇十字街村村委会长期不进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村民向宣威市政府多次提出要求,宣威市政府不按法律规定责令十字街村责任人履行法定职责,村民选举村财产清理处置小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不予立案受理属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二审法院裁定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的起诉人是原宣威市榕城镇十字街村财产清理处置小组,从起诉人提供的材料,该小组是2006年8月4日原宣威市榕城镇十字街村1059户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每15户一个代表的比例共到会93名代表决定成立的。会议鉴于先成立的“村资产管理委员会”未尽其职,全体代表一致同意废除村资产管理委员会,成立由25人组成的原宣威市榕城镇十字街村财产清理处置小组,同时还选举了经常工作小组、经常工作小组顾问,并确定了小组的工作目标。经查,宣威市榕城镇十字街村民委员会在2002年时已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了居民委员会,宣威市榕城镇十字街村民身份已转换成居民。2006年原村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成立宣威市榕城镇十字街村财产清理处置小组,其主体已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而成立的宣威市榕城镇十字街村财产清理处置小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原宣威市榕城镇十字街村财产清理处置小组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已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但在宣威市榕城镇十字街村民委员会已经撤销的情况下,要求村民委员会进行村务公开已经不可能实现,一审起诉人要求宣威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十字街村在村改居时的村两委进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三)项规定的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的条件。?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原宣威市榕城镇十字街村财产清理处置小组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一)、(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王 昕?

审 判 员 沈 竞 舟?

代理审判员 桂 蕾?

二 O O 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璐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