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3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文山县新俐红砖厂。? 法定代表人王青玲,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启献,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孙建文,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文山县新俐红砖厂因诉文山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文中行立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08年6月11日上诉人文山县新俐红砖厂又以文山县人民政府同意其生产至2008年12月,上诉人诉请撤销文山县人民政府所作停产通知的行政行为已没有实际意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文山县新俐红砖厂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王 昕? 代理审判员 杨 屹 梅? 代理审判员 熊 家 明? 二 O O 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