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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云高行终字第2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2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云南解化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远市小花桥。? 法定代表人和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延龙,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解化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2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云南解化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远市小花桥。?

法定代表人和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延龙,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解化集团有限公司因诉弥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许可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红中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起诉人云南解化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称,2006年年底其与弥勒县港华绝缘材料公司签订了大宗危险化学品购销合同;2007年5月起诉人发现该公司不具备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条件,要求终止执行与该公司签订的无效危险化学品购销合同,但弥勒县港华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却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起诉人经查询得知弥勒县港华绝缘材料公司是香港人温奇坤以港商身份与内地自然人合资设立的内资企业,温奇坤以执行董事身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弥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弥勒县港华绝缘材料公司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违反了《公司法》和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云南解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云南解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云南解化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弥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给弥勒县港华绝缘材料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弥勒县港华绝缘材料公司以企业法人名义与上诉人签订危险化学品买卖合同并与上诉人发生诉讼,如果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则弥勒县港华绝缘材料公司就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就归于无效。因此,上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弥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4月15日作出核准弥勒县港华绝缘材料公司注册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与上诉人云南解化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上诉人云南解化集团有限公司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云南解化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张 庆 泽?

审 判 员 赵 光 喜?

代理审判员 桂 蕾?

二 O O 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 旭?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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