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2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廷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琼川 委托代理人周玢玢 原审第三人上海马陆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总经理。 上诉人周廷东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8)嘉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廷东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周廷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丁 勇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