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4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闵孟才,男,汉族,1966年9月26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本玉,女,汉族,1931年5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邦喜,男,汉族,1965年4月5日出生,系刘本玉之子。?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跃贵,男,汉族,1954年6月24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云田,男,汉族,1970年12月11出生。? 上诉人闵孟才、刘本玉、王跃贵、陈云田起诉永善县人民政府、永善县建设局房屋拆迁一案,因不服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昭中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闵孟才、刘本玉、王跃贵、陈云田起诉称:永善县人民政府、永善县建设局在对其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强买强卖,剥夺其宅基地使用权,强行易地安置在滑坡地段。县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裁决认定其四户系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而房屋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却认定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这是利用双重标准侵害被拆迁户的利益。县政府、县建设局违法实施强制拆迁,造成被拆迁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的行为属侵权,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并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造成的损失;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2007年1月26日永善县建设局以永建裁字(2007)第2、 3、4、5号行政裁决书,对云南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善分公司与闵孟才、刘本玉、王跃贵、陈云田房屋拆迁一案进行了行政裁决,同时在裁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期限。2008年4月30日,闵孟才、刘本玉、王跃贵、陈云田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四人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对闵孟才、刘本玉、王跃贵、陈云田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闵孟才、刘本玉、王跃贵、陈云田上诉称:一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错误。我们是针对县政府在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三个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及造成的损失来起诉,并未仅只对县建设局的行政裁决书。我们四户的房屋系城市房屋拆迁,但拆迁人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则未将我们土地使用权一并评估。永善县人民政府制定文件违法低价征用我们的宅基地、房产及附属设施,但又违法以高价易地安置我们。永善县建设局未举行听证就作出行政裁决,且裁决没有明确补偿方式、金额、安置住房的地点和面积、过渡期及搬迁方式等内容。因此,永善县人民政府、县建设局违法拆迁。一审法院裁判不公正,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审理永善县人民政府、县建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侵权行为,并按照赔偿法的规定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从上诉人闵孟才、刘本玉、王跃贵、陈云田的起诉状、上诉状内容表明,上诉人针对其被拆迁房屋涉及的土地及拆迁房屋的性质(属于城市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拆迁安置补偿、拆迁房地产估价报告、拆迁行政裁决、强制拆迁等内容都提出了异议。但上述内容并非全部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起诉时提出“判决被告属侵权行为,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并依国家赔偿法赔偿损失” 的诉讼请求,但“判决被告”的何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不明确。上诉人提出的该诉讼请求并没有针对行政机关的哪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起诉对象,是一个不具体的诉讼请求。而且,上诉人起诉时提出赔偿损失,上诉时又称对行政机关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三个过程中造成的损失起诉,但其并没有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和相应的事实依据。上诉人的起诉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的起诉条件,应不予受理。一审法院仅以县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裁决为起诉对象进行审查不当,但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王 昕? 审 判 员 赵 光 喜? 审 判 员 沈 竞 舟? 二 O O 八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