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赵良川环保行政处罚一案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2008)渝北法非诉行执字第115号 申请人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旗山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曹光辉,局长。 被申请人赵良川(字号名称:重庆市北碚区良川金属配件加工厂),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粮油食品站内。 案由: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环保行政处罚一案。 二○○七年八月二日经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渝环罚字[2007]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八年六月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渝环罚字[2007]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的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渝环罚字[2007]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申请执行费183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审 判 长 孙 艳 明 审 判 员 朱 依 德 审 判 员 沈 远 东 二○○八 年 六 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韦 英 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