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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东行执字第1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东行执字第16号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永湖,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相功,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东营市人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东行执字第16号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永湖,男,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相功,男,1964年5月18日生,汉族,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执法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山东创佳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创佳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人防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第38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该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文《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鲁价费发(2001)181号文《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通知》第一条、《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被执行人建设的实验楼工程,总建筑面积1572.77平方米,应按每平方米25元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计39319.25元。该决定书于2007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

  本院对本案进行审查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007]第38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的内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2007]第38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的内容,故本案已无须强制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执行费4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继业

                                    审 判 员  张晓丽

                                    审 判 员  侯政德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邵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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