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崇执字第3919号 申请执行人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郁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某,计生干部。 委托代理人朱某,计生干部。 被执行人谢某。 申请执行人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7年12日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至今未履行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8年5月12日对本案裁定准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在地某村村民委员会来函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系外来再婚人员,目前无固定住所,亦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无能力履行该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也证实了该情况,并鉴于其目前生活状况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同意申请执行人暂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的崇人计生征决字[2007]第0105-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沈丽平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竞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