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崇执字第3134号 申请执行人某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崇明县房屋土地监察检查队干部。 被执行人孙某 申请执行人某房屋土地管理局于2007年7月30日作出第222007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孙某于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擅自在姚力超住房北侧,绿华镇华荣村24队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占地面积为112.8平方米的一埭房屋,并恢复土地原状。因被执行人孙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8年4月23日对本案裁定准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书面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系安徽来沪民工。2007年被执行人在某村承包桔园27亩,因被执行人在当地无住房,故擅自建造了五间简易棚用于存放生活及生产资料。目前被执行人已自愿拆除了二间简易棚,尚存三间简易棚确属生活生产需要。申请人也证实了该情况,并建议法院对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当地承包了27亩桔园,确需存放生活生产资料的简易房。申请人鉴于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建议对本案暂缓执行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某房屋土地管理局于2007年7月30日作出第222007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沈丽平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竞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