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崇执字第3888号 申请执行人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郁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某,计生干部。 委托代理人朱某,计生干部 被执行人袁某,男。 申请执行人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5作出崇人计生征决字[2007]第0105-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限被执行人袁某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5026元缴至崇明县城桥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因被执行人袁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至今未履行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8年5月21日对本案裁定准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来函向本院反映:2003年被执行人因无钱购房,而将被拆迁房屋后应享受的60平方米面积转让他人。目前被执行人无固定住所,亦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无能力履行该缴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也证实了该情况,并鉴于其目前生活状况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同意申请执行人暂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的崇人计生征决字[2007]第0105-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沙卫国 审 判 员 黄裕芳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竞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