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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5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5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邹玉会(系张武稳之妻),女,汉族,1955年 7月1日出生,昆明市东川区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艳玲(系张武稳之长女),女,汉族,1977年6月5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艳梅(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5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邹玉会(系张武稳之妻),女,汉族,1955年

7月1日出生,昆明市东川区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艳玲(系张武稳之长女),女,汉族,1977年6月5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艳梅(系张武稳之次女),女,汉族,1980年4月13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艳萍(系张武稳之三女),女,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天赐(系张武稳之子),男,汉族,1996年5月1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邹玉会,基本情况同前。?

委托代理人杨名跨、刘曼,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法定代表人田文,区长。?

委托代理人赵毅,云南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昆明市东川区坝塘水库管理局(以下简称水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金毅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欣桦,云南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昆明市东川区农村能源环境保护监测站(以下简称监测站)。??

法定代表人彭忠权,站长。?

委托代理人蒋定岳,云南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邹玉会等五人诉区政府、水库管理局、监测站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行初字第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玉会等五人于2008年3月5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1、区政府在移民新村所有沼气池没有按国家的强制性要求进行严格验收并确认合格的情况下,颁布《东川区坝塘水库移民搬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搬迁实施细则》),并认定“目前移民住房安置工程已竣工并通过验收,具备了移民搬迁条件。”与事实不符,严重违反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安置条例》)和《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安置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其行为违法。导致张武稳于2007年1月29日清理猪圈时掉进沼气池死亡的严重后果;2、作为《搬迁实施细则》的实施者及移民搬迁安置工程建筑发包方的水库管理局和作为国家国债沼气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及《搬迁实施细则》所涉及331户四个一工程的承建方监测站,没有尽职尽责;3、《搬迁实施细则》是针对特定对象、且不能反复适用、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区政府、水库管理局、监测站应共同对张武稳的死亡承担责任。请求:1、依法确认区政府颁布施行的《搬迁实施细则》的部份内容违反国务院《安置条例》和云南省《安置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邹玉会等相对人依据《搬迁实施细则》搬迁的行政行为失当、违法;2、判令区政府、水库管理局、监测站共同赔偿邹玉会等五人因张武稳死亡的死亡赔偿金420020.00元和支付陈艳萍、陈天赐生活费60840.00元(其中陈艳萍52920元,陈天赐7920元);3、诉讼费由区政府、水库管理局和监测站共同承担。?

一审认为,1、《搬迁实施细则》系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并不具有对象和事项特定性,属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2、水库管理局和监测站不是行政机关,其在本案中实施移民安置行为也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水库管理局和监测站应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3、本案邹玉会等五人曾向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又申请撤诉,2008年1月30日东川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现邹玉会等五人的起诉,除了增加部分法规依据外,与原起诉一致,并无新的事实和理由。属于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一条第(二)、(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邹玉会等五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还邹玉会等五人。?

邹玉会等五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区政府作出的《搬迁实施细则》是对象特定、一次性适用、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2、两次起诉要求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实体法依据不同,要求审查的违法范围有别。第一次起诉的理由为农业部的《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诉请法院确认区政府、水库管理局和监测站的行政行为是否失当;第二次起诉的理由除了第一次的技术性规范外,主要是区政府的整个移民搬迁行为是否符合国务院的《安置条例》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对移民房屋及其设施“统一建造”的行为与《安置条例》规定的移民自主建造的要求是否悖离等,诉请法院确认区政府、水库管理局和监测站的行政行为失当和违法,此为新的理由;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撤诉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撤诉通常只能基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达成了行政和解”的情况,解决的是行政实体问题的撤诉,而非程序性撤诉问题。也没有规定撤诉以后,不得再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撤诉后,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针对的是放弃实体权利的类别。邹玉会等五人原撤诉属“暂时撤回,待后起诉”的程序性撤诉,而非实体性弃权。综上,区政府作出的《搬迁实施细则》系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起诉是基于有新的理由,原撤诉只是程序性撤诉。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4月29日作出的(2008)昆行初字第4-2号行政裁定。?

区政府答辩称,1、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邹玉会等五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不应受理;2、邹玉会等五人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3、区政府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没有违法,张武稳的死亡与区政府行使行政职权无任何关系。原审裁定驳回邹玉会等五人的起诉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水库管理局答辩称,1、区政府作出的《搬迁实施细则》属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2、水库管理局系事业单位法人,实施移民安置行为也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3、邹玉会等五人的起诉属已撤诉后无正当理由再次起诉的情形,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4、本案不属《撤诉规定》的调整范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监测站的答辩意见与水库管理局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邹玉会等五人分别于2007年8月15日和2008年3月5日先后两次起诉区政府、水库管理局和监测站内容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且两次起诉诉讼请求也一致。本案邹玉会等五人两次起诉的区别仅为2007年8月15日第一次起诉的规章依据为农业部的《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2008年3月5日第二次起诉除了依据以上农业部的规章外,增加了国务院的《安置条例》和云南省《安置管理办法》行政法规和规章,认为移民房屋及其设施“统一建造”的行为与《安置条例》规定的移民自主建造的要求悖离,并无新的事实和理由。因此,本案邹玉会等五人的起诉系人民法院准许撤诉后,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情形,依法不应受理。另,《撤诉规定》关于当事人的撤诉基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达成了行政和解”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撤诉后,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的规定并不矛盾,且《撤诉规定》没有规定撤诉以后,不得再行起诉,并不等于否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基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开始,也同样基于原告撤回诉讼请求而终结。撤诉是原告放弃或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也是原告放弃其诉讼请求的一种行为。撤诉系导致具体诉讼法律关系消灭的诉讼活动。上诉人邹玉会等五人所述其起诉是基于有新的理由及原撤诉只是程序性撤诉,而非实体性弃权,本案属“暂时撤回,待后起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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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 立 新?

审 判 员 赵 光 喜?

代理审判员 熊 家 明?

二 O O 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璐?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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