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青行终字第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成林达装卸服务队,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869号。 法定代表人袁青晨,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志远,男,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青岛市闽江路7号。 法定代表人丁鲁省,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寇丹,女,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王珍伟,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青岛成林达装卸服务队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友斌,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青岛成林达装卸服务队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王珍伟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8)南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成林达装卸服务队与原审第三人王珍伟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上诉人一次性支付给王珍伟人民币叁万五千元整(已交付);2、(2008)南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原审第三人不再就工伤问题向上诉人主张任何权利;3、原审第三人向平度市劳动仲裁委撤回对上诉人的劳动仲裁申请。上诉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成林达装卸服务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成林达装卸服务队负担。 审 判 长 蒋金龙 代理审判员 林 桦 代理审判员 李玉兰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珊珊 书 记 员 姜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