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永顺 委托代理人赵忠杰,律师。 委托代理人冷培清,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岑福康,局长。 委托代理人应豪 上诉人陆永顺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8)杨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陆永顺于200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自愿向本院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陆永顺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陆永顺负担人民币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华 代理审判员 陈剑红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二○○八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