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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5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5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潞西市五岔路乡五岔路村民委员会遮旦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遮旦小组)。? 负责人何咪娃,该小组代组长。? 委托代理人唐煜,云南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5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潞西市五岔路乡五岔路村民委员会遮旦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遮旦小组)。?

负责人何咪娃,该小组代组长。?

委托代理人唐煜,云南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腊,男,云南省德宏州民族语言委员会公务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潞西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潞西市芒市镇斑色路6号。?

法定代表人蔡四宏,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政,潞西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孙庆华,潞西市调处山林土地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潞西市五岔路乡梁子街村民委员会小简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杜开平,小简第一村民小组组长。?

第三人潞西市五岔路乡梁子街村民委员会小简第二村民小组(与上述第一村民小组合并简称为小简小组)。?

负责人张绍楼,小简第二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田学伟,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潞西市五岔路乡五岔路村民委员会遮旦村民小组诉潞西市人民政府林地行政确认一案,因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7)德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遮旦小组的负责人何咪娃及委托代理人唐煜、何腊,被上诉人潞西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政、孙庆华,第三人小简第一、二村民小组的负责人杜开平、张绍楼及委托代理人田学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遮旦小组曾在争执地轮歇耕种过,五岔路村(即原来的五岔路小乡)在争执地带开办过五岔路联社。1962年,小简片区取得了涵括争执地的第3558号临时山林证。1982年林业“三定”时,小简片区五个队对第3558号临时山林证内的林地进行了划分,小简一、二小组持有的8005号山林所有证的界线为“大蛇腰坡坡脚大窝子直下凹子到汤家田老官坟一带”,并备注了“因小简人口多,将现在大队管理使用(凡是大队联社管的土地)的,种甘蔗的这片土地划归小简所有,所有权是小简寨子两个队的(大队不种后由小简收回使用)”。八十年代开始,五岔路供销社陆续在大蛇腰一带发展茶叶产业,遮旦与小简在争执地的矛盾也进一步激化。1988年3月23日,五岔路乡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将争执山划归小简四个队所有。2002年8月28日潞西市人民政府形成第十五期会议纪要。2007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又撤销了2002年第十五期会议纪要,并于2007年7月3日作出了潞政发〔2007〕131号处理决定。?

该决定对小简村与遮旦村在老街路、老官坟到大蛇腰茶厂一带争议的山林土地,依1982年编号为8005号山林所有证所确定的范围,维持目前的耕种管理使用现状,所有权为小简村所有。具体四至界线从东向西走以洪路为起点下南坦大路到洼子,顺洼子田边到与回龙河交口处,沿回龙河上到回龙河上过口,向西北方向顺干洼子到大蛇腰坡坡脚单腰,向东顺大窝子下洼子到汤家田,顺洼子心下到蝙蝠洞,再顺小洼子沿东南方向到第⑧坐标点接轩岗控发交界处第⑨坐标点,沿蔗区公路到洪路为止;在老街路、老官坟到大蛇腰茶厂一带的岔花田地维持现状,按原来的管理使用;小简、遮旦两村民小组要互谅互让,从有利于生产生活和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任何一方不得阻挠另一方正常的生产生活或者发生破坏生产、经济作物的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遮旦村民小组向德宏州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德宏州人民政府于2007年10月16日作出德政行复决字〔2007〕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潞政发〔2007〕131号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该《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本案中,遮旦村未能提供证实争执地归其所有的充分证据,被告潞西市人民政府根据历史和现实情况,对本案争执地作出潞政发〔2007〕131号处理决定,是履行其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遮旦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遮旦小组承担。?

遮旦小组提出上诉称:潞西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不充分,不符合历史事实、没有遵守土地确权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林地权属确认应依据己有的林权证书,对四至不清楚的就应遵照历史事实。从小简村1982年8005号《山林证》来看,其四至清楚,4000亩林地面积不包括诉争的1796亩林地。小简村1962年3558号林权证的总面积只有320亩,更不可能包括诉争的1796亩林地。从历史事实上看,诉争的林地一直是遮旦景颇族的轮歇地。其次,潞西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不真实、不全面、不充分。虽然小简村持有1962年3558号林权证,但其它附近村寨却没有林权证,而且在政府部门也找不到存根的情况下,显然该证不能真实、全面、充分地反映权利归属。1982年的8005号证与1962年的3558号证指向的是完全不同的两块地,潞西市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以8005号证“延续”了3558号临时证进而认定争议地归属于小简村显然错误。一审法院没有严格审查潞西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错误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潞西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我府作出的潞政发〔2007〕131号处理决定合法。首先,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三人持有的1982年第8005号山林所有证四至界线清楚,是确定林地所有权的法定书证,也是处理林地争议的合法依据。第三人持有的1962年3558号临时山林所有证四至界线清楚,与上述1982年第8005号山林所有证能相互对应,并包括了现争执地范围,而且还有多个证据与之相互印证、佐证。而遮旦小组对其在争议地的权属主张并没有相应有效、合法的证据来证实。其次,潞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争议双方发生争议后,市政府成立了工作组,认真细致地走访调查,查找核实相关材料,向知情人了解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和主张,认真审查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会后认真分析和进一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和各方的主张向市政府专题会报。经过市政府讨论后,才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潞政发〔2007〕131号处理决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第三人小简第一、二村民小组陈述意见称:争议地自解放以来一直是第三人所在的小简片区的土地。虽然解放初期,该争议地由小简社借给遮旦作为“轮耕地”,但在1962年潞西县政府就颁发了第3558号临时山林证给小简社,确认了争议地归小简所有。后来办联社时,遮旦小组也耕种了部分争议地,但在1982年潞西县政府又向小简颁发了8005号《山林所有证》,确认了小简对争议地的所有权。从1988年开始,小简与五岔路供销社在争议地内种植茶叶,争议地就一直由小简管理使用。我方所举五份不同时期形成的证据材料都证实了争议地为小简所有。而上诉人遮旦小组并无有力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根据历史事实和法律规定,潞西市人民政府将争议地确认给我方并无不当之处,其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诉讼中,被上诉人潞西市人民政府提交了一审所举第三人持有的1962年德临字第3558号《临时山林所有证》、1982年第8005号《山林所有证》及其存根、小简村与五岔路供销社签定的《承包土地种植茶叶合同》及相关公证文书等十二组证据材料。上诉人遮旦小组提交了一审所举潞西市政府会议纪要(第十五期)、1962年德临字第3557号《临时山林证所有证》(复印件),以及多份调查笔录、书面证言。第三人小简小组提交的一审所举七组证据材料,其中有关林地权属证书、种植茶叶合同等四组证据与被上诉人所举证据相同。另外,第三人还提交了1962年第3558号临时山林证的附图说明等三组证据材料。?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材料均坚持一审举证、质证意见。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交的五岔路乡作出的处理决定和部分调查笔录因不具有合法性,不予以采信;对上诉人提交的前两组证据因不具有合法性,也不予以采信;对第三人提交的后三组证据因与案件事实无关联性,不予以采信。经审查,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本案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查明以下法律事实:上诉人遮旦小组与第三人小简小组在老街路、老官坟到大蛇腰茶厂一带山林土地纠纷,争议面积1796亩。遮旦小组曾在争议地轮歇耕种过,五岔路村在争议地段开办过五岔路联社。1962年,小简社取得了包括争议地在内的第3558号《临时山林所有证》,其中“老官坟耕地”载明四至为东至洪路,南至回龙河,西至大蛇腰,北至田堤、冷消。1982年林业“三定”时,潞西县人民政府向小简村颁发了第8005号《山林所有证》,该证所填山林面积4000亩,划分为四片,其中第一片涉及本案争议地,即“大蛇腰坡坡脚大窝子直下凹子到汤家田老官坟这一带”。而且,该证备注有“因小简人口多,将现在大队管理使用(凡是大队联社管的土地)的,种甘蔗的这片土地划归小简所有,所有权是小简寨子两个队的(大队不种后由小简收回使用)”的说明。1988年2月20日,五岔路供销合作社与小简小组签定合同,在现争执土地范围内开发茶叶基地500亩。因开发种植茶叶,遮旦小组与小简小组在争议地发生纠纷,后经乡政府、市政府调处均未果。2007年3月遮旦小组与小简小组的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潞西市政府成立工作组,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取证和召开听证会,在组织争执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潞西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潞政发〔2007〕131号处理决定。后遮旦小组申请行政复议,经德宏州人民政府复议而维持了该处理决定。遮旦小组仍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国家林业部颁布实施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是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本案中,上诉人遮旦小组与第三人小简小组在老街路、老官坟到大蛇腰茶厂的林地权属发生争议后,第三人小简小组提交了涉及上述争议地范围的,由原潞西县人民政府(现潞西市人民政府)于1982年颁发给小简生产队的第8005号《山林所有证》。该证即是处理本案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该证共有四片林地,其中第一片“大蛇腰坡坡脚大窝子直下凹子到汤家田老官坟一带”涉及争议地范围。为进一步明确该片土地的四至范围,被上诉人潞西市人民政府经过调查取证,结合1982年第8005号《山林所有证》的备注说明,以及由第三人持有的1962年《临时山林证》的“老官坟耕地”四至范围,将争议地确权给第三人小简小组有权属依据和历史事实依据。第三人小简小组长期以来对争议地一直使用管理至今,并于1988年2月与五岔路供销社在争议地范围内合作开发种植了茶叶,被上诉人潞西市人民政府从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维持长期以来形成的管理使用现状,便于各方生产、生活的原则出发,将争议地确定给第三人小简小组所有符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上诉人遮旦小组在潞西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过程中未能提交证明其在争议地范围内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有效的权属依据。因此,被上诉人潞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潞政发〔2007〕131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既尊重了历史,又照顾了现实。上诉人遮旦小组提出潞西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请求撤销潞政发〔2007〕131号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人遮旦小组的诉讼请求的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潞西市五岔路乡五岔路村民委员会遮旦村民小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 判 长 刘立新?

审 判 员 赵光喜?

代理审判员 桂 蕾?

二 O O 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 旭?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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