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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云高行终字第5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5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潘志安,男,汉族,1936年7月27日生,永善县人,退休干部。? 潘志安诉永善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赔偿一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2008)昭中立行初字第2号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5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潘志安,男,汉族,1936年7月27日生,永善县人,退休干部。?

潘志安诉永善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赔偿一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2008)昭中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一审起诉人潘志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起诉人潘志安起诉称:潘志安的母亲肖代超土改时划为工商业兼地主,其家的合法私房1966年6月被永善县景新镇强行侵占,经多次申诉,永善县人民政府于1988年发还了部份私房,还有部份合法私房至今没有发还。赔偿请求人经历了多年漫长信访路,拟从落实政策途径发还被侵占的合法私房,可是永善县城建局复查后认为“不属于落实政策之列”。2006年3月24日永善县人民政府作出复查结论,对土改时就已经明确权属的合法私房又重新进行房产确权,并对部份合法私房作出违法没收的决定。所以本案属于对房产权有争议的确权决定,并有违法侵权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赔偿。请求永善县人民政府:1、厕所及相连房间因长期侵占又疏于管理,于2006年垮塌,应恢复原状后归还原主;2、堂屋及大间楼面被侵占多年,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7)城房字第575号文件规定应结算租金,从1966年至1996年应结算30年租金共计57600.00元。1997年至今,该房被景新办事处作为门面出租,也应将收取的租金全部归还原主;3、被侵占多年已经发还的中药店铺和灶房,按规定应结算租金7243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潘志安的起诉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对潘志安的起诉不予受理。?

一审起诉人潘志安不服上诉称,上诉人经历了多年漫长信访路,拟从落实政策途径发还被侵占的合法私房,可是永善县委统战部、县城建局、县工商联合会复查后认为“在‘私改’和‘文革’中被挤占房屋问题均不属落实政策之列”。上诉人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是对房屋产权有争议而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而不予受理,这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本案的法律适用应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3)33号复函“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房产权属争议的确权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昭中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责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法发(1992)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上诉人潘志安的诉讼请求,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法发(1992)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此,一审法院对潘志安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王 昕?

审 判 员 沈竞舟?

代理审判员 桂 蕾???

二 O O 八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璐?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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