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26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臣明 委托代理人赵卫平,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公安消防支队 法定代表人周全明,支队长。 上诉人许臣明因火灾原因认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臣明

  委托代理人赵卫平,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公安消防支队

  法定代表人周全明,支队长。

  上诉人许臣明因火灾原因认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8)闸行初字第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臣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臣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朝晖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代理审判员  姚倩芸





二○○八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 梅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