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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云高行终字第5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5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马迎红,女,回族,1968年6月7日生。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宋桂芝,女,汉族,1965年3月10日生。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旭,男,汉族,1963年3月8日生。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8)云高行终字第5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马迎红,女,回族,1968年6月7日生。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宋桂芝,女,汉族,1965年3月10日生。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周旭,男,汉族,1963年3月8日生。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黄勇,女,汉族,1961年12月25日生。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旭昌,男,汉族,1977年8月15日生。

上诉人马迎红等五人的委托代理人蔺文财,男, 1953年6月3日生, 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马迎红等五人因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立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起诉人马迎红、宋桂芝、周旭、黄勇、冯寿生、杨旭昌六人起诉称, 2006年6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决定拆除他们的房屋,并命令下属官渡区森林公园建设指挥部采取限制他们要求回迁、产权置换,强迫协商而未达成协议。 2006年10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指令官渡区森林公园建设指挥部断水、断电,使他们无法正常居住和生活,导致家中财物丢失的严重后果。 2007年9月6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带领数百人强行拆除他们的房屋,并打伤杨旭昌。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和拆除房屋后不及时安置正常生活、依法安排回迁、产权置换的行政行为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1、确认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2007年9月6日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2、判令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支付因强制拆除房屋造成的损失(丢失物款、医药费);3、判令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立即作出回迁计划,如果没有条件回迁,可协商产权置换,确保其正常居住和生活;4、诉讼费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起诉人马迎红等六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对其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故马迎红等六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对马迎红等六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一审裁定送达后,其中马迎红、宋桂芝、周旭、黄勇、杨旭昌五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2007年9月6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官渡区人民政府指派官渡区森林公园建设指挥部带领数百人强行拆除了上诉人马迎红等人的房屋,并打伤了上诉人杨旭昌。上诉人马迎红等人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后,又以云南省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马迎红等人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2008年3月20日,上诉人以官渡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多次找上诉人协商撤诉、建议采用民事诉讼解决强制拆迁的违法行为未果的情况下,在接到起诉材料50多天后才作出(2008)昆立行初字第6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且未说明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综上,官渡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立案程序违法,以证据不足裁定不予受理违反行政诉讼举证原则。请求:撤销(2008)昆立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将案件指令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马迎红等人在一审起诉时提供的官渡区森林公园建设指挥部要求被拆迁人限期办理相关房屋拆迁补偿手续、腾空房屋的《通知》,不足以证明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实施了强制拆迁其房屋的行为。另外,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既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情况下,房屋被拆除,应由拆迁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前置程序缺失的情况下,被拆迁人马迎红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作出回迁计划或产权置换等的请求,也不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

综上所述,马迎红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应依法不予受理。一审法院对马迎红等六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马迎红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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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立新

代理审判员 桂 蕾

代理审判员 熊家明

二 O O 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夏 旭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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