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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孙家保诉含山县建设局拆迁行政许可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孙家保诉含山县建设局拆迁行政许可一案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8]巢行终字第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家保,男,194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含山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凌霄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
孙家保诉含山县建设局拆迁行政许可一案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8]巢行终字第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家保,男,194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含山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凌霄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含山县建设局,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环峰东路311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7608—8。

法定代表人倪进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建华,该局拆迁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含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太湖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向阳,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庄光先,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家保诉含山县建设局拆迁行政许可一案,和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2007)和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孙家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家保及其委托代理人凌霄松,被上诉人含山县建设局和被上诉人含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庄光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含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收储中心)是依据含山县编委的文件设立的事业单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主要职责是土地收储,是本案的拆迁人。2004年10月20日,含山县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申请,作出了含计(2004)28号《关于同意县石油公司区域旧城改造土地收储的函》,同意该单位对县石油公司区域土地进行收储。2004年11月18日,含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收回县石油公司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建设用地面积为28605平方米,用于居住兼商业综合开发。同日被告含山县建设局为第三人颁发了编号200415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人制定了《含山县石油公司区域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并提供了1070万元银行资信证明。经第三人申请,被告于2004年11月30日向其颁发了拆许字(2004)第0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的房屋位于该拆迁许可范围内。

原审判决认为,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被告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第三人提供了上述五个文件材料,故被告的拆迁许可行为合法有效。一审据此判决维持了含山县建设局拆许字(2004)第0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家保负担。

宣判后,孙家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含山县建设局提举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文件等相互矛盾,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故意隐瞒重要法律事实,被上诉人收储中心根本没有资金,提供的资信证明是截至2004年11月30日含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财政专户存款余额。(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错误,含山县建设局在没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的拆迁计划情况下,给收储中心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违反法律规定;收储中心虽有批准成立文件,但既无固定工作人员,又无独立的财产,根本不具备拆迁人主体资格,含山县建设局向其颁发拆迁许可证,明显违法。

被上诉人含山县建设局辩称,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的日期并不矛盾,先有项目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日期一致,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对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有造假行为;有拆迁许可证才能进行拆迁安置补偿,无拆迁许可证无法进行拆迁,也谈不上安置补偿;土地收储和土地出让的时间紧凑,只能说明对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且法律并未规定必须收储多长时间才能建设;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规定,收储中心作为事业单位不允许单独设立账户,用含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财政专户存款余额作为拆迁安置资金,并不影响拆迁安置补偿,对被拆迁人亦有充分保障;收储中心为独立法人,有含山县编委的文件为证。

被上诉人收储中心同意含山县建设局的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含山县建设局二审中提举以下证据:1、含山县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含计[2004]28号项目批准文件;2、含山县建设局的编号2004155《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宗地图;3、含山县人民政府的含政秘[2004]125号土地使用权批复;4、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5、拆迁资金证明,以上证据证明含山县建设局是在收储中心提供了五项文件资料后,依法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6、含山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含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含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通知、含山县委组织部的含组干字(2003)194号文件,证明收储中心是事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是王向阳,以及收储中心作为拆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7、拆迁许可证,证明拆迁许可的范围及拆迁人的状况。

上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土地使用权尚未收回,怎能收储;对证据2的真实性也有异议,收储并非建设项目,是违法发证;证据3明显违法,依据安徽省收储办法的规定,应先进行补偿后,才能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证据4不发表质证意见;含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财政专户存款余额不能作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且存款余额证明上无落款日期,不具有真实性;收储中心有名无实,既无固定工作人员,又无独立的财产,且其法人证书是2007年11月才领取的,拆迁时并无法人资格。

被上诉人收储中心质证认为,含山县建设局提举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明了发证行为的合法性。

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举以下证据:1、国有土地使用证, 2、房屋产权证,证明上诉人对土地和房屋享有合法的权利;3、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证明收储中心是名为收储实为买卖;4、含山县人民政府证明,证明收储中心对县农机厂区域进行拆迁时,是用含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存款作为自己的资信证明,自相矛盾。

被上诉人含山县建设局质证认为,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的注销,是国土资源局和房产局处理的问题,与本案无关;土地挂牌出让是对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这次对县石油公司区域进行旧城改造的资金最终还是由含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出,并不矛盾,拆迁安置补偿款还是要到该公司去领取。

被上诉人收储中心同意含山县建设局的质证意见。

被上诉人收储中心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举证据。

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五项文件资料,但对文件资料的取得时间并无规定,上诉人仅以文件资料的取得时间过于接近来否定其真实性,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被上诉人含山县建设局提举的证据1-4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5的三份资金证明上分别盖有“含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和“含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公章,而上诉人并无证据否定资金证明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6中三份文件的复印件在核对无异后分别加盖了印章,且被上诉人收储中心法人证书的领取时间并不能否定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上诉人含山县建设局提举的证据7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上诉人提供的四份证据的真实性当事人各方并无异议,但被上诉人对这四份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并不能证明拆迁许可行为违法,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查,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首先,被上诉人收储中心在申请时提交了含山县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含计[2004]28号项目批准文件,证明含山县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收储中心对县石油公司区域进行土地收储,收储中心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其次,收储中心在申请时提交了含山县建设局2004155号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项目为收储,证明收储中心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再次,收储中心在申请时提交了含山县人民政府含政秘[2004]125号土地使用权批复,证明含山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县石油公司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中心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文件;第四,收储中心在申请时提交了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包括确切的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的实施步骤、拆迁的各项补偿费、补助费,以及拆迁资金落实情况和安置用房的准备情况,该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符合法律规定;第五、收储中心在申请时提交了含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的拆迁资金证明,根据财政部[1995]财综字10号文件规定,收储中心作为事业单位不允许单独设立账户,故该资金证明在拆迁中所起作用相同,并不影响被拆迁人的利益。对于收储中心未能及时领取事业法人执照,虽有瑕疵,但并不能因此否定整个拆迁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家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 伟

审 判 员 付世章

代理审判员 王 娟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春晖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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