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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姐、苏会兰、苏润菊诉居巢区房地产管理局等房产行政登记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孟祥姐、苏会兰、苏润菊诉居巢区房地产管理局等房产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巢行终字第5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孟祥姐,女,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一审
孟祥姐、苏会兰、苏润菊诉居巢区房地产管理局等房产行政登记案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巢行终字第5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孟祥姐,女,195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苏会兰,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苏润菊,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孟祥姐、苏会兰、苏润菊因诉居巢区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苏俊奇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居巢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08]巢居法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三起诉人已于2008年1月10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居巢区房地产管理局,后自愿撤诉。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法院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九)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孟祥姐、苏会兰、苏润菊上诉称:第一次起诉后,居巢区房地产管理局承诺更改房产证的权利人,故撤回起诉。但撤诉后,居巢区房地产管理局未能兑现承诺,故再次起诉,应属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法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有权依法放弃自己的诉权。当事人放弃自己诉权后,无正当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孟祥姐、苏会兰、苏润菊第一次提起行政诉讼后,因与苏俊奇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起诉。现三人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说明正当理由,依法应不予受理。上诉人称因居巢区房地产管理局未能依约更改房产证,属于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但对其主张未能举证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尚 平

审 判 员 傅 世 章

代理审判员 王 娟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 春 晖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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