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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沪二中受终字第5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沪二中受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张金妹 上诉人张金妹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8)杨受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上诉人张金妹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撤销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沪二中受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张金妹

  上诉人张金妹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8)杨受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上诉人张金妹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撤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对邹金梅等3人为煤气中毒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及受案登记表,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3,4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代偿其承担的全部侵权赔偿费用,承担其承担的民事诉讼费、刑事诉讼费。

  本院认为:张金妹的上述起诉请求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梅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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