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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26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2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海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局长。 原审第三人王书香 上诉人胡海峰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8)杨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沪二中行终字第2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海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局长。

  原审第三人王书香

  上诉人胡海峰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8)杨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上海市杨浦区内江二村12号1303-1304室房屋系胡海峰前妻陆晓燕之父陆金祥于1989年私房动迁分配所得的租赁房,租赁户名为陆晓燕。1999年7月,陆晓燕将该室房屋与陆金祥承租(同住人为陆晓燕之母孔繁娟)的本市内江二村4号603室互换,陆金祥、孔繁娟与陆晓燕在上海延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吉物业公司)办理了房屋互换手续。2000年3月7日,陆金祥、孔繁娟与延吉物业公司签订购买内江二村12号1303-1304室房屋产权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2000年5月13日,陆金祥、孔繁娟成为内江二村12号1303-1304室房屋权利人。2005年1月7日,案外人王川明从陆金祥、孔繁娟处受让上述房屋。2007年11月5日,案外人龚善明等三人从王川明处受让该房屋。2008年3月27日,王书香与龚善明等三人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交了房地产权证、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市房地资源局予以受理,经过审核,向王书香核发了沪房地杨字2008008787号房地产权证。胡海峰对该颁证行为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沪房地杨字2008008787号房地产权证。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胡海峰的起诉。胡海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提起行政诉讼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上诉人胡海峰起诉要求撤销市房地资源局核发的沪房地杨字200800878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原权利人为龚善明等人,转移登记至王书香名下,与上诉人无涉;上诉人既非该房屋的原权利人,亦非原承租人,与该房产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起诉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胡海峰的起诉,并无不当。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梅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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