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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8)东行执字第1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东行执字第18号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永湖,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相功,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执法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山东海云房地产开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东行执字第18号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永湖,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相功,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执法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山东海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防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东人防费决字【2008】第03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该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条,《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第三条、第四条,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通知》(鲁价发[2001]181号)第一条,东营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关于确定人防建设收费有关标准的通知》(东价费发[2001]83号)第一条,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认定被执行人建设的山东英威花园工程,总建筑面积36151.52平方米,地面首层建设面积2780.88平方米,应按首层每平方米1800元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计5005584.00元。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应在接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决定书同时告知了被执行人如对决定不服所享有的权利。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缴纳的人防费5005584.00元。并同时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东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验记录。证明被执行人所建涉案工程的名称、位置、建筑面积、层数及首层面积等情况。

  2、送达回单。证明东人防费决字【2008】第03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送达相对人的时间是2008年4月2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作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申请人作出的东人防费决字【2008】第03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正确,亦没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该决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须于2008年8月31日前自动履行东人防费决字【2008】第03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决定书》中缴纳5005584.00元的义务;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费52427.9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福先

                                    审 判 员  侯政德

                                    审 判 员  张晓丽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金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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