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东行初字第14号 原告曹秋香,女,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心升,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春生,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府前街77号。 法定代表人闫树信,主任。 第三人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舰,董事长。 原告曹秋香不服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东发改投资[2008]2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08年9月3日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以不便审理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08年9月11日受理后,经审查,本案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利津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福先 审 判 员 张晓丽 审 判 员 侯政德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金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