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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8)东行初字第1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东行初字第16号 原告崔久信,男,汉族,1953年2月21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心升,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春生,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东营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东行初字第16号

  原告崔久信,男,汉族,1953年2月21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心升,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春生,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府前街77号。

  法定代表人闫树信,主任。

  第三人东营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舰,董事长。

  原告崔久信不服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东发改投资[2008]2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08年9月3日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以不便审理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08年9月11日受理后,经审查,本案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利津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继业

                                    审 判 员  张晓丽

                                    审 判 员  侯政德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金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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