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郑州日月神保健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郑州日月神保健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高行终字第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日月神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82号。 法定代表人陈冠卿,总
郑州日月神保健品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高行终字第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日月神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82号。

法定代表人陈冠卿,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燕,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明雅,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浦珠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尤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伯兴,男,汉族,1947年3月18日出生,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永纪,男,汉族,1955年6月2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郑州日月神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日月神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14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日月神公司以因欠缴年费涉案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为由,于2008年8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日月神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日月神保健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郑州日月神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郑州日月神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ОО八 年 九 月 九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耿巍巍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