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书(2008)卫行终字第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卫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魏永忠,男,生于1970年12月15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卫市人,住(略) 上诉人魏永忠不服中卫市城区人民法院(2008)城行裁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本案中,宣和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卫政办发(2008)24号文件作出的中卫市宣和镇宣镇发(2008)22号文件,其内容是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针对的是本辖区内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所有住户,属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行政决定。上诉人魏永忠关于宣和镇人民政府拆除其位于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房屋提起的诉讼,应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魏永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骁 审 判 员 白 龙 审 判 员 薛鹏飞 二00八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梅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