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8)沪一中行终第字33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沪一中行终第字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淑英。 委托代理人汪建川,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南汇区人事局。 法定代表人葛四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永清,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8)沪一中行终第字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淑英。
委托代理人汪建川,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南汇区人事局。
法定代表人葛四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永清,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淑英不服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2008)汇行初字第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董淑英系毛四明之妻。上海市南汇区人事局(以下简称:南汇人事局)于2008年6月3日向上海市南汇区泥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泥城镇政府)发出《关于对毛四明死亡定性的函》,主要内容为:你镇关于对毛四明死亡定性的函收悉。我局认为,当初对毛四明死亡定性为非因公死亡,比照因公死亡有关标准享受待遇的处理结果符合文件规定。同时,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也已明确,对本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鉴于以上情况,我局认为对毛四明的死亡已作过定性。特此函复。同年6月10日,泥城镇政府将该函交于董淑英。董淑英不服该函中“对毛四明死亡定性为非因公死亡”的表述,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关于对毛四明死亡定性的函》。
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董淑英的起诉。董淑英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南汇人事局向泥城镇政府发出的《关于对毛四明死亡定性的函》系行政机关内部的往来文件,主要内容系对先前处理事项的肯定和重申,并非以上诉人董淑英为相对人作出的直接设定或变更其权利义务的外部行政行为。上诉人不服该函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并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周瑶华
代理审判员 杨 旸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 楠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